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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遠血案質(zhì)疑:警方不公布嫌犯真名對不對?
招遠血案發(fā)生后,招遠市公安局雖然公布了案情,但不少網(wǎng)民對招遠警方只公布犯罪嫌疑人為“張某某”,而未公布其全名表示不解和憤怒。
江蘇衛(wèi)視主持人孟非也在他的微博中寫道:“一個演員嫖娼警方立刻公布了他的名字,而招遠警方卻能對當街行兇殺人者的身份三天一直保持沉默。這背后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是民眾被激怒的原因之一?!?/p>
就網(wǎng)友的質(zhì)疑,澎湃記者采訪了公安系統(tǒng)內(nèi)部人士和刑法學專家。東部某省一位公安系統(tǒng)人士解釋稱,在沒有判決之前,警方一般不會公布嫌犯的真名。除非是通緝令,才必須用真名。
刑法學者毛立新稱,對于涉嫌違法犯罪者,警方在公布案情時是否用真名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能從法理方面進行探討。
涉嫌犯罪的情況,警方公布時用真名和化名都行,這屬于警方自己“把握”的問題。即使用真名也沒有異議,因為描述其具體行為時已用了“涉嫌”二字,符合無罪推定原則。犯罪案件判決后,罪犯名字就應該用實名,因為判決結果一律要求公開。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安執(zhí)法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不公開?!豆矙C關執(zhí)法公開規(guī)定》第四條明確: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執(zhí)法信息。但是,經(jīng)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毛立新稱,針對輕微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一般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問題,只能看做個人隱私范疇,因此原則上不應該用真名,“用真名等于是變相示眾”。
對于北京警方公布嫖娼者黃海波真名的情形,前述民警分析稱,一般普通人嫖娼涉嫌個人隱私,警方不會公布其真實姓名,北京警方公布黃海波的真實姓名,大概是因為名人的隱私權受到限制。
毛立新認同名人隱私權受到限制的說法,但他認為其中有一個必要性原則,“你公布真名的目的是什么,所采取的行為不能超出你實現(xiàn)目的的必要性”。因此,在黃海波嫖娼一事中,毛立新仍認為不應該公開黃海波真名,因為其嫖娼行為并沒有侵犯公共利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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