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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大麻掀起的一場大變革

林達
2014-06-27 14:1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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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就是這副模樣

大麻合法化運動的口號,化用著名的“Yes,We Can”(Cannabis即大麻)

        提到華盛頓,一般想到的,都是美國首都,其實還有個華盛頓州,一大塊地,安安靜靜躺在頂西北角,好像不發(fā)生什么事情。華盛頓州,和感覺同樣偏遠的科羅拉多州,卻暗暗掀起了一場大變革:州民們通過公投,率先宣布了本州大麻合法化。

        第一次讀到大麻,還在“文革”中。幾乎所有的書都禁了,讀本小說算偷嘗禁果。四本一套的《基督山恩仇記》,以顛三倒四的次序,七零八落地通過地下渠道流到我手中。在“意大利:水手辛巴德一節(jié)”,巴黎上流社會青年弗蘭士被帶到基督山島,神秘洞窟盛宴上,端上一個小小銀質蓋杯,打開銀蓋,神漿綠色淺淺。弗蘭士品嘗后,“身體輕飄如空氣,知覺變得非常敏捷,感官能量似乎增加一倍”。原先恐怖陰郁的地平線“變得藍色、透明、無邊無際。彌漫著海的蔚藍,太陽的光輝,夏季微風的芬芳”。耳邊響起如神曲般的水手歌聲,“一片令人心蕩神銷的神秘和聲,直升天際”。書里說了,那就是大麻精。

        再次遇到大麻是初到美國,大麻是法律嚴禁的毒品。這么大反差,自然引出更多好奇心。

        國際上一般對毒品分軟毒品(Soft)、硬毒品(Hard)。 軟毒品有一定致幻作用,依賴性低,大麻是典型。硬毒品有很強的興奮、致幻和刺激作用,很容易產生藥物依賴,海洛因、可卡因等絕大多數(shù)毒品都在其列。如對毒品寬容而出名的荷蘭,其實放松的只是大麻,對硬毒品一樣管得很緊。

        對毒品管理一直有兩極意見,美國也是?!傲闳萑獭钡膶γ妫侵鲝垖λ卸酒?,不分軟硬,都有限合法化,依據(jù)是葡萄牙。迄今為止,葡萄牙是歐洲唯一對軟硬毒品全面有限合法化的國家。葡萄牙2000年立法,2001年7月開始實行,對本國居民少量擁有軟硬毒品都免除刑事懲罰。擁有量不得超過一個人普通吸食十天的劑量,品種從大麻到海洛因、可卡因和興奮劑等都可以。2009年4月2日,美國的Cato智庫發(fā)表了格倫·格林沃德的一份報告:《葡萄牙的毒品合法化:建立公平、成功的毒品政策之經(jīng)驗》。這份報告被世界各大媒體廣泛報道,搶眼的是里面的數(shù)據(jù),例如:在十三到十五歲年齡組,“終生染毒率”從2001年的14%降為10.6%,十九歲以上的略微上升。但是,根據(jù)“歐洲學校對于酒精飲料和毒品調查項目(ESPAD )”等報告,稱葡萄牙的“終生染毒率”,可卡因的使用從2001年的0.9%上升至2007年的1.9% ,搖頭丸從0.7%上升至1.3%,海洛因從0.7%上升至1.1%。另有一種意見認為,葡萄牙在毒品合法化之前,沒有準確統(tǒng)計數(shù)字,所以,此類調查都不可靠。能夠確定的是,硬毒品的強傷害、易上癮特性,讓歐洲各國對合法化還是非常謹慎,更不要說三億人口的美國了。

        所以目前,只有軟毒品的典型大麻,還有合法化的現(xiàn)實可能性。

        大麻一直被認為有特定醫(yī)療作用,在英屬殖民地時期,大麻在北美是傳統(tǒng)藥品。但是在美國建立一百多年前的1619年,殖民地當局已經(jīng)開始對作為藥品的大麻設限。1919年,美國因憲法第十八修正案進入禁酒時期,幾乎同時的1920年代,大麻在美國開始被貼上毒品標簽,在許多州被禁。聯(lián)邦禁酒時期在1933年12月5日由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結束,然而,對大麻的禁止反而加強了。1934年,五易其稿后,在美國“統(tǒng)一州法”全國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了《州統(tǒng)一麻醉品法》, 對大麻有了具體管制措施。但是,它需要由各州自愿采納。

        雖然羅斯福總統(tǒng)在1935年站出來表示全力支持,一開始,也只有九個州愿意采用。于是,發(fā)起建立法規(guī)的聯(lián)邦麻醉品局成員,哈利·J. 安斯林戈,決定打個廣告戰(zhàn)。廣告針對年輕人,宣稱他們將會因吸食大麻嚴重損害健康而奄奄一息,會精神錯亂犯罪殺人或者自殺。廣告戰(zhàn)非常成功。最終,在1930年代中期,有三十五個州采用了《州統(tǒng)一麻醉品法》,其余的州也都以自己的州法,紛紛把大麻定為不同程度的受管制藥物。

        如此相安無事三十年。變化發(fā)生在1960年代中期的嬉皮士運動,整整一代人開始顛覆傳統(tǒng)和反文化,沖破一切禁區(qū),大麻和迷幻藥成為嬉皮士標志。

        在1960年代末,尼克松宣布,他的司法部長米歇爾正在領導制定新的禁毒法律。司法部不是立法機構,他們只能提出方案,這一次,國會接受了司法部的立法建議并通過了方案。那就是尼克松簽署的《1970年受控物質法(CSA)》,CSA附有五個“受控物質”附表,大麻歸在最嚴格控制的第一附表中,被認定“具有高度潛在濫用風險”,“不具有被認可的醫(yī)療用途”,“若無醫(yī)生指導,使用不安全”。正是大麻的爭議性,該法案要求設立一個“大麻和毒品濫用委員會”,目標就是研究大麻在美國的濫用情況。希望通過委員會研究,拿出有說服力的科學證據(jù),支持這個立法。委員會主席是當時賓夕法尼亞州的州長雷蒙·P. 謝弗,俗稱“謝弗委員會”。

        1972年3月22日,謝弗委員會給國會提交了一份研究報告:《大麻,一個誤解信號》。根據(jù)研究結果,委員會建議不把持有少量大麻劃入刑事罪行,報告稱:“即便是為了抑制使用,對于個人擁有(大麻)的刑法也過于嚴厲。它意味著,對我們認為不恰當?shù)男袨?,要施以壓倒一切的訴訟指控。吸食大麻的實際危害和潛在危害,都沒有嚴重到要以刑法去侵入私人行為的地步,這是我們的社會都極不情愿去走的一步?!?974年,謝弗委員會再次在國會面前作證:經(jīng)過五年研究,大麻的危害遠沒有最初預想那么大。

        在社會巨變時刻,民間草根風潮與代議制政府的立法分支之間,有觀念、態(tài)度上的很大距離,甚至是激烈沖突;直接受到風潮沖擊的行政分支,面對一大堆幾乎無法應付的麻煩,更是強烈反彈。而大麻是這個風潮的一個象征。根據(jù)2000年以后公布的文本,1971年5月26日,尼克松總統(tǒng)試圖對謝弗施加壓力,讓他不要把委員會的這份研究結果拿出來。他對謝弗說,“你是個專家,有足夠的理解力懂得,你拿出來的東西和國會的感情有怎樣的沖突……你打算做的事情會讓你的委員會看上去糟糕透頂?!痹谄渌恍┱勗捓?,也可以看到,尼克松把大麻和文明社會的墮落聯(lián)系在一起。謝弗委員會的態(tài)度是,政府對禁用毒品的立法執(zhí)法,還是必須冷靜理智。政府是否應以刑法為武器進行干預,應該實事求是地根據(jù)一個具體藥物的實際傷害程度來判斷和決定。謝弗委員會向國會提出建議:“鑒于無論是大麻使用者,還是大麻本身,都不足以構成公共安全威脅,所以,私藏供個人使用的大麻,不應再是一種罪行,凡以無報酬散布、或者以微不足道報酬散布少量大麻,不應再列為刑事罪行?!?/p>

        謝弗委員會在立法初期就試圖合法化大麻的努力,在國會和尼克松行政分支都受到抵制。大麻仍然留在《1970年受控物質法》的第一附表中。大麻作為“附表一受控物質”,在CSA下受到嚴厲限制:擅自種植、擁有、散布大麻是聯(lián)邦刑事罪行。僅擁有大麻的初犯,構成刑事輕罪,可能受到最高一年的監(jiān)禁和最低一千美元的罰款;再犯的最低罰款是兩千五百美元,以及最低十五天、最高不超過兩年的監(jiān)禁;被告幾次重犯,須判處最低五千美元罰款及最低九十天、最高三年的刑期。大麻的種植或銷售散布,構成刑事重罪,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高達二十五萬美元。

        當時民間大麻非常普遍,各地紛紛反彈,很多地方廢除了限制大麻的法律法規(guī),也就是在很多地方吸食大麻雖違反聯(lián)邦法,卻并不違反地方法。聯(lián)邦執(zhí)法力量很弱,當時反越戰(zhàn)等社會沖突連連,也根本顧不上對抽大麻執(zhí)法,大麻實際上已經(jīng)普遍到了法不責眾的地步,也就很少有人僅僅因為吸食大麻而被捕。嬉皮士年代,抽大麻是大學里風行的一種反叛態(tài)度,學生去教授家里拜訪,教授遞上一支大麻煙,是很尋常的事情。

        1960、1970年代的風潮過去,嬉皮們開始分裂,大部分回歸原來社會軌道,成了雅皮。

        可是,不僅美國,整個西方已經(jīng)進入一個傳統(tǒng)觀念突破的后現(xiàn)代。這一突破促進了多元化的文化觀,也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底層民間追求感官刺激成為常態(tài),各種毒品傾巢而出,覆水難收。以2011年為例,三億人口的美國,有三十三萬人因毒品(絕大部分是硬毒品)而在押,而散在社會上暗藏的毒品暴力罪犯,更不知有多少。說起來是“我的身體,我的選擇”,但是毒品泛濫必成社會問題。不僅是大城市,鄉(xiāng)間也無法幸免。以我居住的縣為例,原來十分平靜,幾年前已經(jīng)平均每天一起破室偷盜,據(jù)警察告訴我,這些破室偷盜者幾乎全是“毒蟲(dosy)”所為。這是警察用的俚語,特指那些為了一劑(dose)毒品鋌而走險的人,他們常常是青少年。隨著“毒品事業(yè)”國際化的推動,國際毒品企業(yè)和幫派武裝、相關暴力越來越嚴重,成為國際影視動作大片的重要內容。毒品對社會的襲擊非???,作為應急反應,各州有關毒品的立法,很快都采取了和聯(lián)邦《受控物質法》的一致立場。這就解決了CSA的執(zhí)法問題。美國對毒品的零容忍執(zhí)法狀態(tài),已經(jīng)被民眾逐步接受為常態(tài)。大麻也就在零容忍的執(zhí)法范圍內。

        但是,不論在美國還是歐洲,呼吁大麻合法化一直沒有中斷過,主要原因就是它的“軟”。雖然大麻是違禁品,在美國私下里還是非常普遍。它成為有點反叛的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標志。他們聚會,多多少少要抽一點大麻。也因為其“軟”,所以感覺酷也酷了,反叛也反叛了,至少使用者認定,這不會讓自己輕易上癮,也不會帶來身體上的太大傷害,主觀感受非常類似喝酒。相反,在同樣場合,要使用可卡因、海洛因,一定會有許多人顧慮上癮和身體傷害而拒絕嘗試。所以,美國民間一直有這樣的流言:大麻被國會判為非法,是煙草公司向國會游說的結果,他們生怕被大麻搶了生意。美國幾個總統(tǒng)都承認自己年輕時嘗試過大麻,最可笑的是克林頓總統(tǒng),在大選中被問到是否抽過大麻。若承認是違法,若不承認又一定會被認為是撒謊。于是他承認自己抽過大麻,可是沒有“咽下去就吐出來了”。

        到2013年12月,蓋洛普民意調查結果顯示:58%的美國人支持大麻合法化,而1969年的支持者只有12%。

        所以,在美國大麻終于推到合法化的邊緣,一點都不奇怪。但是,具體怎么做,是很有意思的法律處理過程。首先是有十八個州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qū)),分別以州和特區(qū)立法,對醫(yī)用大麻合法化。醫(yī)用大麻只涉及特定病人,從觀念上容易被接受。真正的挑戰(zhàn),還是對非醫(yī)用大麻合法化,就是像喝酒抽煙一樣,只是為了精神上的調劑,所謂“娛樂性大麻”。

        軟性毒品也是有害的,反對者很自然以“有害”來為自己的立場辯解。最引人矚目的反對者,是已故參議員愛德華·肯尼迪的兒子伯特利克,他承認自己年輕時也吸過大麻,他反對的論據(jù),是今天經(jīng)過基因改造的“新大麻”,其致幻成分四氫大麻酚(THC)的含量,已經(jīng)遠超過二十年前,毒性更大了。贊同合法化的,就是當年“謝弗委員會”的意見,他們爭的是“有害程度”。他們的一個論點,就是美國長達十四年失敗的禁酒期,他們辯稱,合法的煙酒,也可以舉出無窮無盡的危害,但是“有害程度”不到立法禁止的地步。爭論幾乎難解難分。這有點像領土紛爭,持有領土“維持現(xiàn)狀”一方必有優(yōu)勢。既然大麻已經(jīng)是幾十年被法律劃為毒品,要合法化,千難萬難。不僅戴上毒品帽子以后,它有了一個固定身份。而且,和當年它被劃歸毒品的原因一樣,大麻仍然是一個政治、社會、宗教、觀念爭論的象征,要國會修改聯(lián)邦法合法化大麻,難度不下于當年結束禁酒時期的修憲。所以,法律上從聯(lián)邦層面立即突破,幾乎不可能。

        對州來說,事情也過于重大,所以,兩個大麻合法化的州,州議會也不敢擅自決定。于是,華盛頓州和科羅拉多州,于2012年11月,分別通過全州公民投票,以公投多數(shù),決定了大麻合法化。

        根據(jù)聯(lián)邦《受控物質法(CSA)》,除了聯(lián)邦政府批準的研究使用,以任何理由種植、銷售和擁有大麻(包括醫(yī)用大麻),都是非法的。所以,大麻的法律地位似乎處于矛盾的、在不斷變化的狀態(tài)。在州一級,可能越來越多的州,將在州法律中容許使用大麻;使用的限度,例如從醫(yī)用到非醫(yī)用,量的多少,也在變化中。聯(lián)邦法還在,尚有強制執(zhí)行能力,那么,個人或者企業(yè),由州授權許可銷售、使用了大麻,還是可以被聯(lián)邦刑事起訴和受到懲罰,被告方并不能舉著州法律作為依據(jù),為自己作免責辯護。當下聯(lián)邦法和州法已經(jīng)事實沖突時,法理上如何處理?

        迫在眉睫的,先是執(zhí)法怎么辦? 形勢逼人。逼著政府的行政分支表態(tài)。2014年1月19日,媒體公開了《紐約客》對奧巴馬的采訪內容。奧巴馬談到,他認為吸大麻不是好習慣,但并不比飲酒危險。他表示支持大麻合法化。之前,十八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qū)的醫(yī)用大麻合法化,已經(jīng)和《受控物質法(CSA)》沖突,所以,早在2012年12月,奧巴馬總統(tǒng)接受ABC電視采訪時已經(jīng)表示,在緝毒問題上,他的政府行政分支有“更大的魚要炸”,其重要性超過去逮捕在大麻合法州的大麻吸食者。在2014年1月19日的《紐約客》采訪中,他進一步表示,囚禁吸食大麻的人并不合適,還提到,制定“禁止大麻”法律的人,也有私下違規(guī)吸食大麻的。

        白宮只是政府三大分支的行政一支,三權分立,立法分支的國會將循自己的邏輯立法,并不會看總統(tǒng)的面子改變。不過,聯(lián)邦執(zhí)法和負責檢控的聯(lián)邦司法部,歸行政分支,總統(tǒng)的態(tài)度會起到實際作用。2013年8月,由聯(lián)邦副檢察長授權,司法部給所有聯(lián)邦檢察官分發(fā)備忘錄,指示他們,“將有限的調查和起訴資源”,針對如大麻收入流入犯罪集團和引發(fā)暴力等特定罪行。備忘錄暗示,未來,檢察官很可能不會起訴在大麻合法州法律下是合法的大麻活動。這只能是“暗示”,因為備忘錄同時指出,既然“國會已確定大麻是毒品”,所以根據(jù)聯(lián)邦法律,大麻就還是非法的。

        這個備忘錄,是“檢控自由裁量權”學說的一個范例。根據(jù)自由裁量權,檢察官手頭案子很多,有權自由選擇起訴哪個案子。備忘錄是司法部在建議自己下面的檢察官,自動規(guī)避和州法的沖突。在具體操作上,這顯然暫時緩解了聯(lián)邦法和州法的沖突??墒羌词乖诓僮鲗用?,從理論上來說,如果白宮換個新主人,也很容易改變司法部的檢控選擇。

        問題是,即便在執(zhí)法和起訴上始終規(guī)避,在大麻問題上聯(lián)邦法和州法的沖突,還是未解決的法律新問題,它困擾著法官、政治家和法律學者。自然,對大麻合法化的極端支持和反對雙方,也希望從法律上找到途徑,從根本上一勞永逸地推翻對方的依據(jù)。

        美國憲法第六條有一個“最高條款(the Supremacy Clause)”:“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均不得有違這一規(guī)定?!?這就是聯(lián)邦法的“優(yōu)先權原則”,當州法律和聯(lián)邦法律“沖突”,一般都會因為“最高條款”,被聯(lián)邦法“先占”而作廢失效??瓷先?,與聯(lián)邦法相違的州法似乎是死定了的。

        奧巴馬總統(tǒng)在接受《紐約客》采訪時提到,華盛頓和科羅拉多兩個州,從元旦起實行大麻合法化,有必要讓他們的實驗繼續(xù)下去。這讓我想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那段著名的話,他稱贊美國的主權分割,在美國憲政結構內,鼓勵各州“作為一個實驗室,嘗試新的社會和經(jīng)濟實驗,而不把國家的其他地區(qū)也拖進去承擔風險”。在大麻一案中,這兩個州的公民投票自愿“實驗”,其他不愿意合法化的州,確實不必一起承擔實驗風險。但是它的前提是:憲法“最高條款”究竟給了州多大的立法自由。如果在“最高條款”下,兩個州的法律一出來就被判被聯(lián)邦法“占先”而陣亡,也就談不上“繼續(xù)實驗”了。

        要判斷一個州法律是否與聯(lián)邦法律“沖突” ,字面上看很簡單,但實際可能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實踐。

        最高法院已經(jīng)規(guī)范了三種法律優(yōu)先權。一是明示優(yōu)先(express preemption):某些聯(lián)邦法規(guī),對某個州法律被聯(lián)邦法律替代到什么程度,措詞非常清楚,沒有什么爭執(zhí)余地。如果國會沒有闡明它對州法律的預期影響,就可能出現(xiàn)爭執(zhí)由法庭裁決。二是領域優(yōu)先(field preemption),如果某領域的聯(lián)邦法,“監(jiān)管法案無孔不入。作為合理推斷,國會就沒有給州留下任何補充余地……”最后一個是沖突先占(conflict preemption),最高法院的界定是:“如果在客觀上,不可能同時遵守聯(lián)邦法律和州法,……或者州法律立場阻礙了全面完成和執(zhí)行國會的目標宗旨”,該州法就會因聯(lián)邦法的優(yōu)先權而無效。

        回過頭來看《受控物質法(CSA)》,它有個708條款,在這個條款中,國會有一個“明示優(yōu)先”,闡明了該法優(yōu)先于州禁毒法的程度。明確表示,國會不打算以CSA 取代與“受控物質”相關聯(lián)的所有州法,也不打算全部取代州的傳統(tǒng)權力。聯(lián)邦最高法院指出,這一規(guī)定表明,有關受控物質,美國國會“明確地考慮了州的調節(jié)作用”。因此,各州有權維持相關州法律,但是,有前提條件。

        2009年,最高法院提出的前提是:州法不能和聯(lián)邦法律“正面沖突”,使得兩法“不能始終如一地共存”。這乍聽有些奇怪,按照州法吸大麻,在聯(lián)邦法下就是違法的,怎么可能不“正面沖突”?對于“正面沖突”,最高法院特別認定,只要州法律不強迫一個人去從事聯(lián)邦法律禁止的行為,那么同時遵守這兩項法律就不是“不可能的”。說俗了就是這樣:假設一個小孩喜歡玩泥巴,大人擔心他容易感染細菌生病。為了小孩的“根本利益”,他爸和哥都曾經(jīng)立下規(guī)矩:你再玩泥巴我就揍你?,F(xiàn)在,那個當哥的突然決定說,“好吧,從今天開始,你再玩泥巴我就不管了?!边@當哥的新決定,和他爸的規(guī)矩確實算不上“正面沖突”。

        還有一個前提,就是州法律不能成為全面完成聯(lián)邦法目標的障礙。否則聯(lián)邦法可以“沖突優(yōu)先”,或者說“障礙優(yōu)先(obstacle preemption)”為理由,廢了州法。聯(lián)邦司法部在給檢察官的備忘錄中,把《受控物質法(CSA)》的目標具體化了,總結起來,聯(lián)邦法關注的目標是:避免給未成年人大麻;避免大麻收入流向犯罪企業(yè)和團伙;避免大麻轉往非合法州;避免利用大麻合法化為借口從事其他毒品活動;避免利用大麻種植引出違法的槍械或暴力活動;避免公眾健康和安全的惡化;避免在州公共土地上持續(xù)擴大大麻種植面積;避免在聯(lián)邦產業(yè)上擁有或使用大麻。

        所以,為避免被聯(lián)邦法“沖突先占”,兩個大麻合法化的州,都小心地在規(guī)避聯(lián)邦法的目標,例如,規(guī)定擁有大麻必須是超過二十一歲的本州居民;擁有干大麻的量不得超過一盎司;必須是私人使用;不能在公共場合打開含大麻的包;也不能在公共場合使用大麻,等等。對于個人種植自用大麻,科羅拉多州規(guī)定不能超過六棵。迄今為止,信用卡公司也不被允許經(jīng)手與大麻交易有關的轉賬。另外,州政府的大麻稅收專用于社會、衛(wèi)生服務,以及公立學校的基本建設。但是,既然許可個人吸食大麻,不會個個都自己種,必然涉及零售、批發(fā)、種植、加工生產、運輸?shù)却罅窟\作的環(huán)節(jié)。今年元旦,科羅拉多已經(jīng)有四十家持牌的零售大麻商店。兩個大麻合法州的州政府都在立法中涉及大麻大批量活動的監(jiān)管細節(jié),以免和聯(lián)邦法“沖突”。

        觀察有關大麻合法化在聯(lián)邦和州之間的法律互動,它的法理背景,其實是竭力在憲法第六條支持的“聯(lián)邦法先占原則”與“憲法第十修正案”之間的平衡?!皯椃ǖ谑拚浮敝赋觯骸氨緫椃ㄎ词谟韬媳妵?、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行使,或保留給人民行使之。”說簡單,這是在平衡美國傳統(tǒng)中最重要的雙重主權關系,聯(lián)邦權和州權。

        聯(lián)邦權和州權,這是一個太大的話題,我不打算在這里展開討論。但是簡單說,在任何一個國家,都必須有一定程度“地方自治”的呼吸空間。在聯(lián)邦制下,縱觀美國歷史上這雙重權力的互動,聯(lián)邦最高法院是一個重要的獨立仲裁機構。它始終在努力平衡這兩個權力。美國由于從獨立殖民地到“合眾國”的特殊歷史,曾經(jīng)是州政府遠遠強過極弱的聯(lián)邦政府,這一狀態(tài)的頂峰是南北戰(zhàn)爭。到羅斯福時期,州權迅速滑落,法官們認為,作為現(xiàn)代國家不論從經(jīng)濟還是社會發(fā)展,需要的都是強大的中央政府。最極端的是1941年哈倫·斯通的觀點,他認為憲法第十修正案“把憲法未授予合眾國的權力都保留給州或人民”,這只是一句過時的“陳詞濫調”。此后聯(lián)邦政府權力大增,于是在1970年以后,聯(lián)邦最高法院又幾次引“憲法第十修正案”,來限制國會對州權的管制。

        大麻合法化,是一場由偏遠州開始發(fā)動的大變革。各州都在一邊觀望,一邊躍躍欲試,準備跟進。從經(jīng)濟上來說,根據(jù)CNBC財經(jīng)網(wǎng)報道,合法大麻很可能成為美國的下一波新興產業(yè)。創(chuàng)業(yè)者已經(jīng)如當年西部淘金熱一般,在準備一場淘綠熱(green rush)。預計在五年內,全美合法大麻的市值可能會增長到一百零二億美元。

        它更是一場社會變革。雖然美國判刑的在押囚犯中,與大麻有關的比例并不高,但是,每年因大麻而被捕的人數(shù)卻極為可觀。自從1972年國會否決了謝弗委員會“對少量大麻合法化” 的建議,截至2001年的三十年間,有一千三百二十萬美國人因大麻被逮捕。從2001截至2010年的九年間,涉大麻被捕人數(shù)為八百二十萬人,其中88%的人,只是因為擁有一點自用大麻。也就是說,從《1970年受控物質法(CSA)》到今天,三億人口的美國,有超過兩千萬人因大麻被逮捕過,相關的執(zhí)法,各州總計每年超過三十六億美元。這個社會狀況,開始變革了。至少它值得一試,而能夠試一試,是因為憲法賦予州權的空間而開始的。

        我只能說,聯(lián)邦給予各州一定的自治實驗空間,一定是必要的。

        (本文首次發(fā)表于《東方早報·上海書評》2014年3月2日刊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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