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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兩市省人大代表為經濟糾紛“爭斗”數年,公安廳懇請罷手

人大代表介入司法個案的情形并不罕見,而一省兩地20余名省人大代表集體介入企業(yè)間的經濟糾紛,各自代言一方的案例卻極為罕見。在遼寧省,就有一起已經上演數年的此類事件。
房地產開發(fā)商李月英等人在本息均已償還、未給銀行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仍被法院以騙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澎湃新聞(m.dbgt.com.cn)調查發(fā)現,這起案件的背后,遼寧省葫蘆島、撫順兩市20余名省人大代表持續(xù)數年“明爭暗斗”。
圍繞一樁因房地產開發(fā)引起的經濟糾紛,這些人大代表分為兩派,分別代表糾紛中的兩方當事人,多次向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等部門“上書”。
澎湃新聞獲取的多份材料顯示,2007年,撫順市天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天麒)、葫蘆島市虹京鉬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葫蘆島虹京)簽訂協(xié)議,合作開發(fā)位于撫順市的一處房地產項目。開發(fā)期間,雙方因房產銷售、財務支出等方面原因出現分歧,矛盾逐步升級。
2011年7月,葫蘆島市的王勇等11名省人大代表率先“點燃戰(zhàn)火”,他們向遼寧省人大、省政府辦公廳遞交聯(lián)名建議,反映撫順天麒董事長李月英涉嫌經濟犯罪的問題。該建議隨即被轉至遼寧省公安廳,警方對李月英立案調查。
此后數年間,撫順市十余名省人大代表也多次向省人大常委會聯(lián)名上書,他們認為該案屬經濟糾紛而非經濟犯罪。2015年3月,李月英被以騙貸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隨后,撫順市12名人大代表再度聯(lián)名向省人大常委會“上書”,措辭激烈地表達了對判決的不滿,建議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成立專項特定問題調查組,全面調查這起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引發(fā)省人大代表聯(lián)名舉報
2007年,撫順天麒在開發(fā)一處項目的過程中陷入困境后,與葫蘆島虹京簽訂合作協(xié)議,共同開發(fā)撫順天麒位于撫順市高灣經濟開發(fā)區(qū)的兩宗地塊。但雙方在開發(fā)經營過程中產生分歧,矛盾逐步加深。
2011年7月19日,遼寧省公安廳收到該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府辦公廳轉來的王勇等10名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的聯(lián)名來信,該信反映撫順天麒董事長李月英涉嫌職務犯罪、挪用資金犯罪。遼寧省公安廳責成撫順市公安局調查處理。
當年12月27日,遼寧省公安廳再次收到該省人大人事委、省公安廳轉來的王勇等人大代表聯(lián)名來信,反映“李月英指使黑社會暴力傷害犯罪、經濟犯罪”,并請求異地辦案。遼寧省公安廳經研究決定,成立“1·06”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偵查。
目前處于取保候審中的李月英告訴澎湃新聞:“我們雙方產生分歧后,葫蘆島虹京董事長楊清明曾多次揚言要讓公安查我。他本身也是省人大代表,王勇等人就是楊清明聯(lián)絡的。”此外,她還向澎湃新聞介紹,最初她被舉報的問題有7個,最后增至18個。
一份10位撫順籍省人大代表呈交給遼寧省人大常委會的建議信稱,2012年11月30日,在有遼寧省公安廳經偵總隊和撫順公安局主要領導及李月英參加的15人會議上,公安廳一主要負責人明確表態(tài):“楊清明舉報李月英的18個問題都是企業(yè)內部糾紛問題,此案是經濟糾紛,不是刑事案件?!?/strong>
2015年7月13日,楊清明向澎湃新聞表示,之所以找人大代表舉報是因為報案沒有用,“我舉報了她18個問題,過去這么久了,都沒落實。現在查出她騙貸的事情,還不是我舉報的。”
楊清明稱,李月英背后有領導撐腰,所以舉報不動。
葫蘆島警方被指違法抓捕撫順市人大代表
2011年12月25日,撫順警方以李月英涉嫌挪用資金罪(涉案金額500萬元),以李素蘭(楊清明岳母)涉嫌職務侵占罪(涉案金額37萬余元)為由,對二人分別立案調查。
2011年12月29日,撫順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后決定,同意撫順警方對身為市人大代表的李月英取保候審。后因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異議,遼寧省公安廳于2012年2月21日將案件指定本溪市公安局管轄。
本溪市公安局在接手案件后,先后偵破案件5起,除前述楊清明岳母李素蘭涉嫌職務侵占37萬余元外,李月英涉嫌兩起挪用資金案、一起職務侵占案和一起騙貸案。
在此期間,楊清明懷疑自己聘請的律師和李月英有接觸,在涉及楊、李兩方人員的一起傷害案中不作為,遂向葫蘆島警方報案。經審查,葫蘆島警方認為“李月英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有犯罪事實,便于2012年5月20日決定立案偵查。
據撫順籍十余名省人大代表情況反映信顯示,2012年6月間,葫蘆島警方為了順利對李月英采取強制措施,多次前往撫順市人大,要求罷免李月英的市人大代表資格,但撫順市人大常委會未予準許。
2012年7月12日晚,李月英在其公司樓下,突然遭到多人“抓捕”,但撫順天麒其他人員攔阻了不明身份人員的“抓捕”行動。李月英說:“他們什么手續(xù)都沒有,上來就給我當銬銬子,掙扎中我被踹倒在地上昏了過去?!?/strong>
當時在場的撫順天麒經理王琪告訴澎湃新聞,對方有七八個人,自稱是省公安廳的,但又拿不出手續(xù)。圍觀的人報警后,沒跑走的三個人被帶到了轄區(qū)派出所。“我們先把李月英送到醫(yī)院,然后去了派出所,派出所告訴我們那三個人都是葫蘆島的警察,已經放走了?!?/p>
此后,撫順警方還曾派人前往葫蘆島市公安局了解核實情況。據一名曾參與此事的撫順警察向澎湃新聞介紹,“抓捕”發(fā)生后,葫蘆島市公安局一名政委接待了前來了解情況的撫順警察。但幾番推脫后,撫順警察始終沒能見到“抓捕”李月英的3名葫蘆島警察。
據李月英、王琪介紹,事發(fā)第二天,撫順天麒就向遼寧省公安廳發(fā)出緊急求救信,反映李月英遭“非法抓捕”的情況。該信經省公安廳督辦室,于2014年1月15日轉至葫蘆島市公安局,“聽說他們給那3個警察內部處分了?!?/p>
7月13日,澎湃新聞先后致電撫順市人大常委會及葫蘆島市公安局,試圖求證上述內容,但這兩個單位多名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均稱“不清楚此事”。

公安廳懇請兩方人大代表“罷手”
事實上,在葫蘆島籍省人大代表數次聯(lián)名“上書”要求查處李月英后,10余名撫順籍人大代表也多次聯(lián)名“上書”,他們認為此事純屬經濟糾紛而非經濟犯罪,并反映葫蘆島市公安局違法辦案。
對此情況,遼寧省公安廳似乎頗為無奈。澎湃新聞獲取的文件顯示,該廳至少兩次就李月英案向遼寧省人大及人大代表進行書面報告,就案件進展,下一步工作方向等作出匯報。
據“遼公督辦字【2013】03號”文件顯示,案件辦理期間,經雙方當事人及代表雙方各自利益訴求的省人大代表共同申請,省公安廳分別于2012年12月22日、2013年1月19日,兩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相關省人大代表協(xié)商,但由于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和解。
上述文件還顯示,遼寧省公安廳懇請省人大代表不再受理雙方當事人相互舉報犯罪問題,“如確有問題舉報,轉告其到發(fā)案地的公安機關進行舉報?!?/strong>
2013年5月8日,案件由本溪市公安局偵結,并以被告人李月英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騙取貸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接受指定管轄的本溪市明山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該案在退偵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后,本溪市明山區(qū)檢察院于2014年3月13日向明山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李月英被控犯有職務侵占罪、騙取貸款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其涉嫌的挪用資金罪,檢察機關未予認可。
后經明山區(qū)法院審理,2015年3月9日,李月英被判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李月英對此判決不服,目前已經上訴。
而在此案一審判決出爐后,5月7 日,撫順籍12名省人大代表再度聯(lián)名向省人大“上書”,稱本溪明山法院“把無罪案硬判處有罪案,制造奇案、制造亂象”,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約見遼寧高院院長,并依據代表法組成專項特定問題的調查組,“我們強烈呼吁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法律監(jiān)督職責,采取合理、有效、公開的方式,深度關注本案?!?/p>
7月5日,一名在參與聯(lián)名“上書”的撫順籍遼寧省人大代表向澎湃新聞表示,代表們覺得此事不公,“我們用事實說話,不怕有爭議,但目前省人大尚未回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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