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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美國校園的“禁止仇恨言論”

最近,英國的諾貝爾獎獲得者蒂莫西·亨特爵士,因為開了個玩笑被迫辭職。這讓我想起今年年初,在有關(guān)《查理周刊》的討論中,《紐約時報》刊登專欄作家戴維·布魯克斯的文章——《我不是查理》,文中提到:“那些《查理周刊》的記者們現(xiàn)在正理所當然地被當作代表著言論自由的烈士頌揚,但讓我們面對現(xiàn)實吧:如果他們曾在過去的二十年里試圖在任何一個美國校園里發(fā)行他們的諷刺報紙,它連30秒都撐不到。學生和教職工組織會指責他們散布仇恨言論。政府會切斷資金來源,讓他們關(guān)門?!边@段話被廣為引用,加上作者的文章標題,此文被認為是作者對“我是查理”表態(tài)的“反面聲音”。
我曾在《我是查理,我也是我自己》的文章中提到,這個說法不算全面,我提到美國對這類問題有謹慎地進一步思考的一面。例如:聯(lián)合國有幾個國際條約和公約,號召各國不僅禁止種族歧視和其他各類歧視,也號召禁止宣傳此類歧視的言論。美國依據(jù)自己的言論自由傳統(tǒng),對此持相對謹慎的態(tài)度。例如在1978年,卡特總統(tǒng)代表美國按時簽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但是同時簽署了一條有法律約束力的保留:“公約中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視為要求或者授權(quán)美國立法或者建立其他程序,限制其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權(quán)利?!币簿褪钦f,美國贊同公約的原則,但是,涉及具體案例,它只能按照這個國家對言論自由的立法邏輯來處理。它還是需要循它原來的不間斷的、小心翼翼的思路繼續(xù)衡量和判斷。
戴維·布魯克斯寫的只是個短評,他假設(shè)的讀者,都是熟知美國校園有關(guān)“言論守則”狀況的人。所以他并不打算仔細介紹和展開。我曾簡單提到了美國“禁止仇恨言論”運動由高潮而低落的過程:“在其后不久的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的大學校園就隨之興起‘禁止仇恨言論’運動,起源就是‘反種族歧視’。要在校園內(nèi)禁止‘暴力言論’,制定《言論守則》,其中非常有名的是《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禁止‘根據(jù)個人的性別、種族、膚色、生理缺陷、宗教信仰、性取向或血統(tǒng),對個別人或少數(shù)個體進行口頭攻擊和語言侵犯’。”1995年,馬薩諸塞大學的一個分校,在《言論守則》中對禁止的言論類別中,還加入了“年齡、婚姻狀況和是否服役”,該校學生聯(lián)合會還要求加入“公民身份、文化傳統(tǒng)、艾滋病毒攜帶者、語言、家庭背景、政治信仰和孕否”等條目。在北亞利桑那大學,規(guī)定對上述內(nèi)容的負面評論甚至開玩笑,都不可以。當時大學的“禁止仇恨言論”此起彼伏,終于成為“運動”,但是最后,密歇根大學因為《言論守則》被告上了法庭。它是對美國大學“禁止仇恨言論”運動另一面的思考和抵制。
大家也許會感到不理解,那些涉及一切歧視的言論,我們把它們統(tǒng)統(tǒng)禁止掉,是多好的事情,有什么可“謹慎”的呢?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法律禁止如果過于寬泛,會給社會帶來更大問題。
那是在1987年,據(jù)校方說,當時密歇根大學安娜堡分校的校園里,發(fā)生了一些種族冒犯事件。例如,有人散發(fā)冒犯黑人的傳單,有學生廣播站播出了冒犯黑人的笑話。于是,校園里有人針對這些事件舉行抗議示威,示威期間,又有一個宿舍的窗口掛出了KKK的白色斗篷。1987年2月19日,校長發(fā)表聲明,聲明對種族冒犯事件表示憤慨,也重申了學校的承諾,要維護校園的種族、文化多元。當時校方無法確認是誰干了這些事情,也無法確認到底是不是學生干的,也并沒有證據(jù)顯示,這并不是無計劃的、孤立零星發(fā)生的事件。學校當局的本能反應(yīng),當然是不愿意有沖突。而且,就像戴維·布魯克斯提到的,學校是有壓力的。
密歇根大學是州立學校,也就是屬于州政府的公立學校。到了5月份,州的高校撥款委員會主席以這個學校發(fā)生種族騷擾事件為由,舉行聽證會。當時有600人旁聽,其中48個發(fā)言人都譴責大學無視少數(shù)族裔問題,缺乏應(yīng)對措施。一方面,州議會告知學校,校方對這些事件如何反應(yīng),將要影響到州政府對學校的撥款;另一方面,美國反種族主義聯(lián)盟和校內(nèi)的反歧視團體表示,如果校方處理不得力,他們很可能會對校方提出民事訴訟。這正是戴維·布魯克斯描述的類似狀況。
在校內(nèi)校外的上下壓力之下,校方擬出一個文件,其中的一個解決方案,就是“把反種族騷擾,作為大學的規(guī)則,并且制定相應(yīng)的懲罰條例”。校長在那年9月底,向各分校的平權(quán)辦公室發(fā)了備忘錄,指示他們對歧視騷擾作出評估??墒牵瑢W校其實并沒有能力核實各種抱怨,也無法證實:這個學校的情況,是不是就比其他學校的類似問題更嚴重。到年底,校長大概是不堪壓力,干脆辭職了。
代理校長一上任,就給校行政部門提出了一份對外不公開的備忘錄,在備忘錄里,他提出建議,要在校內(nèi)禁止任何歧視他人的不恰當語言、行動和行為。接下來,他任命了一個大學平權(quán)辦公室的主任,授權(quán)由他以代理校長的名義,起草一個守則。起草這個文件期間,校方咨詢了一些律師顧問和法律教授的意見,事后也公布草案、舉辦了公共聽證會。守則修改稿在1988年4月14日通過生效,并在同年5月31日設(shè)定:這個守則的有效期到1989年的12月31日,到時候,假如不延長有效期的話,就自動失效。
守則的基本內(nèi)容是,凡是涉及種族、民族、宗教、性別、性取向、信仰、國籍、血統(tǒng)、年齡、婚姻狀況、殘疾、越戰(zhàn)老兵身份等方面,在任何口頭及語言行為、肢體行動上,都不能羞辱冒犯和傷害他人。違者校方有具體的處罰條例應(yīng)對。
大學的平權(quán)辦公室進一步發(fā)布了有關(guān)這個言論守則的“具體指導(dǎo)”,其中舉出一些例子作為范例,告訴大家什么是違規(guī)。例如,假如有人在宿舍分發(fā)種族威脅的傳單;假如有人在亞裔學生的門上畫了種族主義的涂鴉;假如有男生在課堂上說:“在這個領(lǐng)域,女生就是沒有男生表現(xiàn)出色”;假如一個學生舉辦派對請了所有人,只是有個被他們認為是同性戀的女生沒有邀請;假如一個黑人在食堂被兩個白人男生種族騷擾;假如一個男生在女研究生的桌子上留下了色情圖片和黃段子;假如有學生在宿舍要求一個同學搬出去,并且要求他去做艾滋病測試。這些人就是違規(guī)了。
這個指導(dǎo)還另分章節(jié)指示:“你做了以下事情,你就是個騷擾者”,例舉的情況是:“因為某人與你的種族、人種、性別不同,你就不讓他參加你的研究小組;你講了關(guān)于同性戀的笑話;你組織了娛樂活動,其中一個節(jié)目是有個喜劇演員的節(jié)目詆毀羞辱了西班牙裔;你在自己宿舍的門上貼了個南方邦聯(lián)的旗幟;你講笑話嘲笑班里一個口吃的同學;你打電話有淫穢內(nèi)容、或者在電腦里發(fā)送了含有種族主義內(nèi)容的信息;你針對一個人或者一群人的外貌、性取向、文化淵源或者宗教信仰,發(fā)表了有貶義的評論。”
雖說密歇根大學宣稱,言論守則的適用地點是“教學和學術(shù)中心,例如教學樓、圖書館、研究實驗室、娛樂中心和學習中心等”,但是看具體的指南,學生宿舍顯然也在其內(nèi)。密西根大學的言論守則在制定的時候,就有人提出,它可能會侵犯學生言論自由的權(quán)利。但是,守則還是出臺了。
最終,這個守則被一個學生告上了法庭。

在美國,有時法庭為了保護訴訟人,就隱去他的真名,代之以“約翰·竇爾(JohnDoe)”,相當于中文里的“張三李四”,這名學生就被隱去真實姓名,這是有名的“竇爾訴密歇根大學案”。
竇爾是個心理學的研究生,他的專業(yè)是生物心理學,這是個跨學科研究,就是要基于生物學意義上的個體差異,研究因此帶來的性格特征和心理能力的差異。這名學生說,在他的學科里,有的理論就是認為,一些差異是建立在性別和種族的差異之上的。他說,如果在學校里依據(jù)這樣的理論做討論和研究,豈不是要被扣上種族主義或者性別歧視的帽子?他擔心自己未來會因為學術(shù)研究,受到守則的制裁。他提出,守則規(guī)定具有模糊性,涵蓋范圍過于寬泛,他要求法庭裁決這個言論守則是違反了有關(guān)言論自由的聯(lián)邦憲法第一修正案。
學校辯解說,這個言論守則從來沒有被用來制裁課堂上對合法理念的討論,而竇爾本人也沒能提供可信的證據(jù),以證明自己會受到守則制裁的威脅。所以,校方認為,竇爾本人并不具備從司法挑戰(zhàn)這個守則的資格,就是“沒傷害到他,他根本無權(quán)當原告”。大學的回應(yīng),顯然在避開守則“是否合憲”的那個關(guān)鍵。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方起訴的被告,必須是對原告造成直接傷害、或者是具有未來可能帶來直接傷害的威脅。法庭認定,個人只要證明法規(guī)具有現(xiàn)實可信的未來威脅,就可以去挑戰(zhàn)它的合憲性。
法庭再從校方建立這個守則的全過程、它發(fā)布的指南和一年來執(zhí)行的案例考察,發(fā)現(xiàn)竇爾的擔心遠非毫無道理。例如剛才我提到的例子,課堂上一個學生說,“在這個領(lǐng)域,女生就是沒有男生表現(xiàn)出色”,被校方在《執(zhí)行指南》中列為違規(guī)案例,認為這種說法,是“營造了有敵意的學習氣氛”。竇爾說,他在做研究生的時候,擔任心理學的課程助教,課程中有比較動物學的內(nèi)容。他希望在課堂上討論(包括人類在內(nèi)的)哺乳類動物,比較它(他)們因種類(種族)差異,在能力上有何差別。他也希望研究例如男女(雌雄)性別在生物學上的差異帶來的種種影響,例如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更多男生選擇了工程方面的專業(yè)。如果按照校方的守則指南,他自然有理由擔心:自己發(fā)起這樣的討論,會不會被說成是“性別歧視”,是否可能因“騷擾”的罪名受到處罰。這遠非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擔心,是現(xiàn)實而具體的威脅。再看守則執(zhí)行一年,至少有三個學生,因為課堂言論,被威脅要紀律處分。據(jù)此,法庭認為竇爾完全具備了司法挑戰(zhàn)的資格。
竇爾的司法挑戰(zhàn)依據(jù),是守則規(guī)定禁止言論表達的部分,限制過于“模糊和寬泛”,勢必令那些應(yīng)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噤若寒蟬。
法庭在考察《守則》是否“模糊和寬泛”之前,先指出,守則有“純語言表達”和“純行動”兩部分。凡是肢體、行動造成的傷害,不但很容易確定,而且,聯(lián)邦和各州的刑事、民事法律中,這些“行動、行為傷害”早就已經(jīng)詳細列入罪行范圍之內(nèi)了,所以大學當然也有權(quán)禁止和規(guī)范。法庭因此先把守則分開,需要考察、判定其“是否違憲”的,只是《守則》與“口頭、語言”相關(guān)的那個部分,也就是守則的“言論”部分。
法庭認為,就言論部分,一些不受到憲法保護的、會造成傷害、即刻就破壞和平的“戰(zhàn)斗性語言”和針對個人的語言騷擾等等,它們的規(guī)范和涵蓋的范圍,實際上也早已經(jīng)在聯(lián)邦法和州法律的禁止范圍。大學當然是可以在種族等問題上,同樣禁止已經(jīng)被法律禁止的語言騷擾,雖然相比之下,由大學來立規(guī)執(zhí)法,實際上,它的力度顯然要比政府的立法執(zhí)法弱得多。

接下來,法庭提出一個問題:什么樣的“言論守則”大學是不可以立的?
法庭認為:那些試圖傳達對某個理念或信息的不同意見、不同看法的言論,大學無權(quán)禁止。法庭認為,憲法中有一點是絕不動搖的,就是只要是官方機構(gòu),無論大小高下,都絕無權(quán)力對政治、宗教、民族或者其他任何觀念來建立權(quán)威看法,也無權(quán)強制一個公民以任何方式,不論是以語言還是行為,來檢討屬于他們自己的信念;也不可以僅僅因為一個語言表達冒犯了眾人,就取締它。憲法堅定維護一個理念,就是不能因為一種看法得罪了一部分聽眾就被禁止發(fā)表。法庭認為,這些原則對于大學設(shè)置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大學作為一個教育機構(gòu),它的教育使命就是讓競爭性的意見,能夠自由、無拘束地交流沖撞。這是法庭在審視大學的“言論守則”是否合憲的基礎(chǔ)。
法庭引用了非常有名的最高法院判詞:“言論自由需要喘息空間才能生存,而政府能夠調(diào)節(jié)的只是非常狹窄的特定內(nèi)容。”因此法庭認為,如果政府可以規(guī)范的范圍過于寬泛,那么,它可能會把這個范圍里的合法言論也一并掃蕩干凈。
這真的只有進入具體例子才能體會。上面提到,守則執(zhí)行一年,至少有三個學生因課堂上的言論,被威脅要接受紀律處分,其中一個學生被傳到聽證會接受審查。這名學生是“社會工作”專業(yè)的研究生,只因為他在課堂上公開發(fā)言,說他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可以治療的心理疾病,他打算發(fā)展一個計劃,對同性戀者進行心理輔導(dǎo)以改變他們的性取向,他還提到了幾個接受他輔導(dǎo)的同性戀同學。課堂上,圍繞他的理論和輔導(dǎo)計劃的道德問題,引起了他和同學們的熱烈討論。不久,校方通知他,就此課堂討論接到投訴,訴他“歧視、騷擾”;還通知他說,學校在跟進調(diào)查后,認為有充足證據(jù)以他“性別與性取向騷擾”的罪名組成聽證會,審查他的言論是否構(gòu)成“違規(guī)”,給了他傳票。于是,這名學生被迫到聽證會回答所有問題。
雖然最后沒有給這名學生“定罪”和處罰,但是,此事在學生中引起的震動,對課堂自由討論帶來潛在的威懾可想而知。很顯然,這并不在于你我認為他的看法是否正確,也不在于大多數(shù)人認為他的看法是否正確,問題在于,這是學術(shù)討論中的一種看法,是對是錯,他都有說出來的權(quán)利,同學們都有討論的權(quán)利。
法庭查看密歇根大學的守則,它規(guī)定:“語言”不得就守則指定的那些范圍“羞辱”和“傷害”他人,但是,“羞辱”、“傷害”并不是能夠“自定義”的詞,它只能“借助外部價值體系”來參照理解。也就是說,它的定義是含糊不清的。很可能一句話、一個表達出來,一個人聽了、看了覺得沒什么,而另一個人聽了、看了卻覺得是深受“羞辱”和“傷害”。這種情況其實非常普遍。但是,到了要立個法、立個規(guī)的地步,你必須明確告訴受約束的對象,什么是可以的,什么是不可以的,例如,不能殺人放火,就是可以“自定義”的、很明確的規(guī)范。你不能建立一個規(guī)則,讓處于平均智力水平的人,要憑猜測去理解,自己到底做什么算是合法合規(guī)的,做什么又是違法違規(guī)的。法庭縱觀言論守則的語言,實際上,憑凡人智商,根本搞不清楚到底什么言論是不被許可的、什么言論是受到保護的。根據(jù)很多話題的內(nèi)容,你很難確定哪句話就是“具有侵犯性”的。從法律角度看,這些規(guī)范含糊不清、復(fù)雜而令人困擾:批評到怎樣的激烈程度,就算“仇恨語言”了呢?
不但用語不確定,守則的范圍顯然也是過于寬泛,大學的言論禁忌越來越多,無形中會令人活得小心翼翼、顧首顧尾,不但侵犯了學生言論自由的權(quán)利,束縛和愚化了自由討論狀態(tài),在大學這樣一個理應(yīng)最開放活躍、最有活力的地方,也使得眾多社會話題難以涉及,影響學術(shù)自由,甚至還會破壞幽默感和創(chuàng)造力。這不僅對受約束的對象不公平,而且,在大學這樣的學術(shù)和教育機構(gòu),尤其危險。因為教授和學生,在搞不清楚什么是不可以的時候,且置身處罰威脅之下,就必定會過度自律。
法庭提到耶魯大學的一個案例,一個耶魯?shù)膶W生分發(fā)了惡搞傳單,嘲笑了同性戀群體,聽證會決定處罰他,但是,校董會最終還是推翻了對這名學生的制裁。在聽證會上,歷史學家C.范恩·伍德沃德教授代理這名學生辯護說:“言論自由比文明和合理性更為重要?!彼f:“一個人對道德或政治的言論,和大多數(shù)人熱心推崇的看法都不同的時候,你卻要小題大做去細究他的權(quán)利,這的確看上去不是‘自然的’做法?!匀坏摹磻?yīng)是,不準他胡說八道,讓他住嘴,懲罰他——隨便怎么都可以,就是不要為他辯護。但是走下去,必定是多數(shù)人成為決定‘何為真理’的仲裁者,而大學則淪為一個審查機構(gòu)。”伍德沃德教授的這番話,是非常有意思的,或者說是非常無奈的事情。他指出了一個“自然反應(yīng)”和“不自然做法”的對比。扼殺大家覺得“不對的”言論,是非?!白匀坏摹钡氖虑椋犯菰?,它的本質(zhì)是“人之初,性本善”的那一部分。每一個人都希望自己是一個好人,當這個言論“不好”的時候,大家“自然”、“當然”要反對它,反對的“極端”,就是“不準說”,這種極端的“好人”表現(xiàn),是大家“很想當很好的人”的“自然”反應(yīng)。而這種反應(yīng)有一個震蕩反饋、相互影響的效應(yīng),在一個群體里,例如熱情的年輕人聚集的學校,大家為了肯定自己的善良,也為了在自己很在意的好朋友們面前表現(xiàn)出自己是一個善良的人,就會不由自主地推動這個過程,最后,就很“自然”地推到極端、推出“不準說”來。而有人如伍德沃德教授那樣站出來、為一個校內(nèi)多數(shù)人看上去顯而易見是錯的言論發(fā)表權(quán)利辯護,看上去是多么“不自然”,多么“人品不好”,多么自絕于“好人群體”,令人側(cè)目而視甚至該受鄙視啊。
所以,在許多議題上,公眾無形中有一個“政治正確”和“道德正確”的心理壓力,其實這種壓力在歷史上也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什么是“正確”,它的內(nèi)容是不一樣的。過去被公眾認為是“正確”的觀念,今天變得“不正確”了;過去認為是“不正確”的觀念,今天變得“正確”了。但是,多數(shù)人非常在意并要強調(diào)自己“站在正確一邊”的“自然”傾向,從來也沒有改變過。因為“正義感”、“道德心”,是人類很強大的天性之一,他或她希望自己是“好人”,被集體接納的“好人”。這種傾向“正確”的感情,在知識分子群體被特別地強化,而只有一部分學者,還沒有失去理性思辨的傳統(tǒng),寧可冒著“不道德”的風險,為“持錯誤觀點的人”的說話作權(quán)利辯護,堅持“人有說出自己看法的權(quán)利”的憲法立場。這是需要一定的年齡、閱歷、智力和成熟,才能理解的奧妙。
言論守則的出發(fā)點,就是眾人“自然”表現(xiàn)的一個反應(yīng),守則就是眾人推動的一個“自然”結(jié)果。學校的出發(fā)點是“善意的”,學校是為了每個學生平等受教育的權(quán)利,但是,如法庭所說,很不幸,平等和自由的概念經(jīng)常是沖突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不可能完美到滿足相互競爭中的全部價值。按照法官的說法,法庭有時只能“痛苦地”在兩個相互競爭的價值之間調(diào)整適度的平衡。法庭考察了密歇根大學的守則,認為,守則所橫掃的“口頭行為”和“語言行為”,顯然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因此,法庭宣布,對密歇根大學守則的言論部分,即“言論守則”,因違憲而發(fā)布永久禁令;同時,保留了守則對“肢體行為”的限制部分。
身處這個文化之外的人,其實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包括對“民主”的概念,會有很多誤會。其中一個很大的誤會,就是以為:所有的團體、“單位”,都不可以限制其成員的言行,因為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憲法在;也以為所有團體都必須是“民主”的,因為那是一個有民主價值的國家。事實并非如此,這又是另外兩個價值的沖突了。
憲法的規(guī)定僅僅是針對:“政府”不得控制民眾的言論、出版、宗教等自由。私人團體并不在其列。私人團體相當于一個放大的“個人”。它是由所謂“志同道合”的人聚集在一起而成。參加必須是自愿的,組織者可以自定規(guī)則,可以要你,也可以不要你,你不滿意可以走人。在公立大學的業(yè)余生活中,也有許多私人學生團體,它們可以對成員定出千奇百怪的規(guī)則,只要沒有違法行為和違法傷害,都是可以的。有一個例子我舉過好多次了,就是在很多年前,希拉里·克林頓在紐約,曾經(jīng)在匆忙中誤進了某個私人俱樂部想借打個電話,結(jié)果不但被拒絕還被“請出來”了。她的助手還想解釋這是“克林頓總統(tǒng)夫人”,還是希拉里·克林頓是個明白人,二話不說,一邊道歉一邊趕緊把助手一起拽了出來。因為這個私人俱樂部是有名的“女士免入”。你不可以去告它“歧視婦女”、不平等、不民主和不自由。因為私人領(lǐng)地就相當于人家的“家”,主人說了算,個人可以有自己的特殊偏好。網(wǎng)絡(luò)時代,私人領(lǐng)域也擴大到了虛擬空間。
所以,回到我們的案例,必須強調(diào),這個判決只是針對密歇根大學這樣的公立學校。因為這樣的學校是屬于州政府的,也拿了州政府的教育經(jīng)費,也就是納稅人的錢,它不能隨心所欲地去規(guī)范限制言論。同理,它也不能支持或者反對一個特定的宗教。而所謂私人團體、私人空間,它可以很大,大到一個大學那么大,例如所有的教會學校都是私立學校,可以自行進行規(guī)范。例如1949年前在上海也曾有分校的圣約翰大學,它的校本部在紐約,圣經(jīng)就是它的必修課。在公立學校開這樣的必修課就是“違憲”的,因為不能用政府經(jīng)費去支持或反對一種宗教。
在這里存在一個比較“繞”、比較難理解的地方,就是私人團體本身就是言論自由的象征。作為一個大的“個體”,一個大的“私人”團體,它可以隨意表達,包括給自己的成員定規(guī)則。也像是“個人”一樣,只要不違反法律就可以了。它的“任意規(guī)則權(quán)”、“自治權(quán)”,反而是“言論自由”保護的對象。
所以,“言論守則”在公立學校是違法的,在私立學校就是合法的。就像前面提到的耶魯大學的那個案子,學生已經(jīng)被聽證會確認違規(guī)了,只是校董會否決了聽證會的裁決。假如,校董會也支持聽證會的裁決,這名學生是不是可以像密歇根大學的竇爾那樣去尋求法律救濟呢?不可以的。因為這是私立學校。
所以,一個新的情況是,在公立大學不再違憲制定《言論守則》之后,私立學校卻不受此類限制。所以,不少私立學校反而建立了限制言論自由的《言論守則》。這樣減少“惹事兒”的守則,一是使得校方管理學生更加容易;二是可以減少由于沖突可能給學校帶來的訴訟壓力。當然,這個情況引起了許多批評。
再回看發(fā)起“禁止仇恨言論”運動的標志《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不知你是否注意到,斯坦福大學就是一個私立學校。
這里就引出了更“繞”的情況。也就是說,本來從北美殖民地開始,直到后來有了美國,私立大學的傳統(tǒng)就是它們成為一個更特立獨行的教育學術(shù)機構(gòu),它們不受政府的限制,在教育和學術(shù)諸多方面享有更多的自由。所以,思維更活躍,更能激發(fā)和產(chǎn)生更多的思想成果,也可以有獨特領(lǐng)域的深入研究和見解。例如,某個宗教的神學院對一個特定宗教的研究。如果沒有這樣的私立學校,宗教的教授和研究,就會受到很大限制??墒牵l也沒有想到,這種對私人領(lǐng)域的保護,隨著時代演變,也導(dǎo)致一種新的情況——“老母雞變鴨”的蛻變,就是因為它“私立”,它反而可以規(guī)避憲法對言論、學術(shù)自由的保護,一些私立學校反而更能夠制定一些限制言論的苛嚴規(guī)則、反而可能變得思維更不活躍了。
說到底,這種現(xiàn)象,是在良善愿望或者借口下,放棄了學術(shù)進取心,向弱智退化。
美國大學的“禁止仇恨言論”運動,它的背景是全美國盛行的“禁止仇恨言論”也就是語言的“政治正確”,在各個領(lǐng)域禁止冒犯性語言,同樣,它的起意是善意的,但是,“好事”同樣有一個“是否適度”的問題。再好的事情也不能推到極端。
幾年后1994年,《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也被斯坦福大學學生羅伯特·J.科瑞和另外9名學生一起告上了法庭。那么,斯坦福是私立大學,科瑞等學生憑什么可以告學校呢?
原來,由于私立大學規(guī)范學生言論的狀況越演越烈,1992年,加州一個名叫比爾·雷納德的共和黨議員,起草了一條法律修正案,規(guī)定在加州的公立和世俗私立高中、社區(qū)學院和大學中,學生都應(yīng)享有美國公民都能享有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quán)利,強調(diào)“世俗”,就是教會學校和神學院不在其內(nèi)。這個被稱為《雷納德法》的法律條文,在1992年通過,以修正案的方式進入了加州法律。
在2006年,這條法律得以進一步修改,把規(guī)定的門檻提高到了高等教育,中學就不在其內(nèi)了。所以,加州是全美唯一的、世俗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在《言論守則》問題上必須一視同仁的一個州。既然有了《雷納德法》,既然斯坦福大學不是神學院,既然它在加州,所以,就有了“科瑞訴斯坦福大學案”。
這個訴訟比較簡單,只需要簡單推理就可以了,因為大學的《言論守則》在公立學校違憲,已經(jīng)在“竇爾訴密歇根大學案”中被詳細論證、裁決為違憲了;又有《雷納德法》規(guī)定私立學校學生同樣享有與公校學生同等的言論自由憲法權(quán)利,所以,只需要告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違反《雷納德法》就可以了。
科瑞等共10名學生,把斯坦福大學,加上學校的司法平等辦公室負責官員、校長和校信托董事會主席等,一并告上了法庭。這個案子不像密歇根大學的案子那樣進入聯(lián)邦地區(qū)法庭,這個案子涉及州法律,所以是在加州的圣克拉拉縣高級法院,由彼得·G.斯通法官審理。被告律師辯詞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就是稱這個《雷納德法》本身就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因為斯坦福大學是一個私立學校,也就是一個私人實體。它有權(quán)自定規(guī)范。斯通法官最后裁定,《雷納德法》是合憲的。因為對一個合營實體的大學,這個法律并沒有以任何方式,使得它的言論環(huán)境變得更苛嚴。對那些有關(guān)種族和其他有偏見言論,大學還是保留了對偏見言論表達厭惡的權(quán)利。斯通法官判定的一個關(guān)鍵依據(jù),就是《雷納德法》的執(zhí)行,對于大學里的學生,他們被許可發(fā)表的合法言論的范圍,究竟是擴大還是縮小了?他認為,《雷納德法》是擴大了學生被學校剝奪的言論權(quán)利。學??梢员磉_反對偏見,但是學校沒有必要去禁止那些有強烈反對意見的言論。
可以看到,有關(guān)“言論守則”,密歇根大學一案是在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進行審判的;斯坦福大學一案是在縣高等法院進行審判的,迄今為止,還從來沒有類似案件進入過聯(lián)邦最高法院,但是,法律專家們一般認為,即便告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不可能推翻這些下級法院的裁決,因為法理上還是很清楚。
前面提到,《雷納德法》在2006年有個修改,就是把原來涵蓋的私立高中給劃了出來。這當然是一個很謹慎的做法,因為中學生哪怕是高中生,心智還不成熟,應(yīng)該容許學校對他們的行為有更多規(guī)范??墒牵幢闶沁@樣,“言論守則”的負面影響還是可以看到。我恰巧遇到過一件這樣的事情。我家附近有個私立中學,有一些外國留學生在那里上課。那是幾年前發(fā)生的事情,原由大概是這樣的:課堂上教到了世界歷史的某個階段,涉及歷史上國與國之間的沖突,至少上溯了一百年,然后,一個當?shù)貙W生說,“我覺得那時候的這個國家真是很笨?!倍敃r課堂上,正好有這個國家的學生。他們覺得這是攻擊自己的國家民族,很生氣,就去校領(lǐng)導(dǎo)那里報告了“種族歧視言論”。校方非常重視,接到抱怨之后立即調(diào)查處理,然后召集留學生說,他已經(jīng)處理了,不僅找了“涉嫌種族歧視”的孩子談話,并告訴他們,如果再次發(fā)生,可能被處罰退學。幾個留學的孩子估計,那個同學大概是被“記點”了,這相當于中國學校的“記過”,達到一定“點數(shù)”就必須退學。現(xiàn)在回想,才意識到,學校的處罰都必須有依據(jù)。這個依據(jù),就應(yīng)該是這個私立高中的學生言論管理了。
私人院校,曾經(jīng)非常自豪于他們不受政府干預(yù),不論是宗教還是政治、文化,他們曾經(jīng)是特殊表達自由的避風港。在傳統(tǒng)上,私人院校相對公立學校,也確實保留了比憲法規(guī)定的更多自由??墒窃鴰缀螘r,私人院校一方面在招生廣告上繼續(xù)宣揚他們的傳統(tǒng),也就是“保護言論自由、學術(shù)自由和個人良知”,但是在實際執(zhí)行中,一些哪怕是最精英的私人高校,都開始退化。由于它們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干預(yù)之外,就反而有了更多對教師學生的言論審查和懲罰的機會。所以,曾經(jīng)有人試圖把《雷納德法》推廣到其他州,甚至希望促成聯(lián)邦立法,都還沒有成功。迄今為止,在美國五十個州里,《雷納德法》還是只在加州存在。所以,在私立的大學還是常常有不同程度的“言論守則”,它不僅有利于學校管理學生,更有戴維·布魯克斯提到的壓力?,F(xiàn)在一些團體以私立學?!罢猩兄Z的自由與執(zhí)行現(xiàn)實不符”為理由來批評挑戰(zhàn)這些學校的言論管控,并沒有什么效果。
由于密歇根大學和斯坦福大學的《言論守則》判例,“禁止仇恨言論運動”作為一個“運動”,漸漸消失了。但是,它還是在無形中給美國留下了很深的正面和負面的雙重印記:在“種族”等敏感話題上,它固然令人養(yǎng)成條件反射一樣的習慣,更留意自己語言給他人帶來的感受。但是,它也令社會上、學科間的許多議題,因“敏感”而無法正常展開,更無法深入討論。很可能,因此延遲了一些敏感社會問題的盡早解決。許多議題因為良善之輩不敢觸碰,導(dǎo)致都悶在那里,悶到爆發(fā),或者,只有對立的極端才會惡形惡狀地說出來。這絕不是好的討論環(huán)境。解決問題的前提是認識、承認有問題,公開說出來。然而,如果你放開了自由討論,又不可避免,會有一些人濫用自由,以語言傷害他人。這就是那個密歇根大學案件中法官的話,有時,法庭只能是“痛苦地”在兩個相互競爭的價值之間調(diào)整適度的平衡。
再回到那篇《紐約時報》戴維·布魯克斯的文章,文中提到:“看看所有那些對校園里微小的侵犯行為反應(yīng)過度的人吧。伊利諾伊大學(UniversityofIllinois)開除了一名講授了羅馬天主教對同性戀看法的教授??八_斯大學(UniversityofKansas)因一名教授以犀利言辭批評美國全國步槍協(xié)會(N.R.A.)的Twitter發(fā)文而將其停職。范德堡大學(VanderbiltUniversity)因一個基督教團體堅持由基督徒領(lǐng)導(dǎo)而撤銷了對該團體的認證。”大學“機構(gòu)自治”原則和教授言論自由有時會產(chǎn)生沖突。它的前提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幾個判例中確立了大學的“機構(gòu)自治”。例如,在“斯維奇訴新罕布什爾州”中,大法官法蘭克福特就強調(diào)了大學“免受政府控制”的獨立性。這個原則的本意,也是更多地保護教育學術(shù)機構(gòu)的自由。但是,大學的“自治原則”下,如果有教師、學生訴學校侵犯了他們的“自我表達權(quán)”,他們得到司法救濟的機會也會相對受到限制,尤其是前面提到的私立學校。如戴維·布魯克斯提到的例子那樣,有些教師因言論涉及種族問題等,被學生認為言辭不當,告到學校,控其有“仇恨性言論”,雖然教師言論涉及公共議題,以“言論自由、學術(shù)自由”自辯,但是,在“機構(gòu)自治”原則下,最高法院認為,教師也是學校的一個雇員,學校作為“獨立機構(gòu)”雇主,有相當大的解雇權(quán)。雖然,這不僅和“法律懲處言論”無關(guān),這樣的程序也和政府并無關(guān)系。這也是憲法層面,對“兩種權(quán)利、兩種相互競爭的價值”之間的困難平衡。當學校敏感于敏感話題,顯然是有礙于學術(shù)自由的。
大學“學生言論守則”的背后,是社會的“政治正確”背景,“政治正確”非常難以維持適度,也非常容易走極端,究其原因,就是人性中對自己正義形象的感性追求,而很容易偏離社會問題的實際復(fù)雜性。

學術(shù)自由因此受損的經(jīng)典例子,就是兩個諾貝爾獎獲得者的遭遇。一個是詹姆斯·沃森,他是上世紀分子生物學科的領(lǐng)頭人。他和同事一起發(fā)現(xiàn)了DNA的雙螺旋結(jié)構(gòu),并且和莫里斯·威爾金斯一起獲得了1962年的諾貝爾生理學和醫(yī)學獎。和一些天才、怪才一樣,詹姆斯·沃森有自己非常強的個性,他自視甚高、驕傲有時甚至可以說傲慢。長期以來,人們習慣原諒一些有特殊貢獻天才的各類錯言錯行甚至怪癖,科學天才常常被人稱為“怪才”。如果天才走出來,一切言行舉止完全正常而正確,大家可能反而會覺得什么地方“不對了”,似乎天才總要有點“不對”才是“對的”。約翰·納什夫婦前不久車禍去世,也有人在回憶文章中提到他的一些缺點、做錯的事情、曾經(jīng)有過的一些不正確言論,可是,誰會在意?重要的是,他就是那個發(fā)現(xiàn)了“納什均衡點”的納什!
可是,詹姆斯·沃森信口開河在不同的時代。其實在年輕時,他就是一個在政治上習慣于積極表達的人。越戰(zhàn)期間他在哈佛大學教書,和系里的12個同事一起參與了抗議活動,要求“美軍立即撤出越南”。1975年,在廣島原子彈爆炸30周年的時候,他參與了2000名科學家、工程師對福特總統(tǒng)發(fā)起反對核擴散的抗議。他們一方面認為,核廢料的處理還不安全,一方面也認為,商業(yè)核原料的保管不足于預(yù)防國際竊賊,最終可能導(dǎo)致失竊、落入恐怖組織手中,成為美國和國際安全的最大隱患。你可以看到,這些議題和他的專業(yè)并沒有什么關(guān)系,他只是表達了他作為一個公共知識分子對社會重大事件的關(guān)注。他被精英同道們認為是“正確”的表達,但是,也有“不正確”的表達。
在年輕時期,他一直認為,自己的政治傾向偏向左翼,此后,他開始有些變化,原因和他的專業(yè)研究有關(guān),他越來越傾向于相信,人們在生活中的某些成功或失敗,和遺傳基因有很大的關(guān)系,而不僅僅是外部原因。比如說,一些人在學習上的失敗,只是因為先天遺傳的學習能力無法達到,不是單靠外部教育環(huán)境的改變就能夠解決的。而他感覺,他的左翼傾向的朋友們很難接受他的觀點。這些問題本身就是危險的,它們幾乎是天然地隱含了“政治不正確”。
而且,詹姆斯·沃森是個信口開河的大嘴巴。例如他說過,“你面試一個過胖的求職者,你會感覺不好,因為你知道自己不會錄用他?!泵绹诰蜆I(yè)中是禁止肥胖歧視的。他的言論常常有他的個人偏見包括種族偏見。2007年,在《紐約時報》上,他公開表示“對非洲的前景不看好”,因為“黑人的智力低于我們”。他同時說,“雖然測試結(jié)果不是這樣,雖然大家都有平等的愿望,但是,只要你和黑人雇員打交道,你會發(fā)現(xiàn)就是這樣的?!彼难哉擄@然是個人偏見,作為科學家,即便是你有這樣的人種基因假設(shè),你必須拿出科學證據(jù)之后,才能發(fā)表結(jié)論性的言論,尤其當話題涉及極為敏感的種族議題時。
消除歧視,主要是在立法上有作為,消除制度性歧視。就單純的個人偏見來說,因為文化的差異,更因為人性的弱點、個性的不同,它幾乎很難消除。但是,不可以有針對個人的攻擊和騷擾,這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泛泛而談的個人偏見言論,在一般情況下,并不違法,社會也不必過于在意。在公共發(fā)言中,歧視偏見的言論會帶來傷害。但是,所謂制度性保護,就是也保護公眾可以自由地批評和反擊這樣的偏見,使得社會有一個分辨是非、進步的機會和過程。其實,這也是一個社會走向完善的過程。所以,詹姆斯·沃森作為一個有偏見的名人的公共言論,他可以說錯,制度也容許批評他的錯誤,孰是孰非,大眾會有判斷,也通過這樣的語言交流變得成熟。
但是,事實并非如此。
《紐約時報》披露這段講話的一個星期之后,引起軒然大波。這位非常重要的諾貝爾獎獲得者,被迫辭去了他在紐約長島冷泉港實驗室的工作。他的一些“歧視語錄”被廣為流傳,列在“沃森歧視言論”中的,有些只是和他的一些基因研究設(shè)想有關(guān)。這些議題恰恰是敏感的。例如,他說想在基因研究中建立膚色與性欲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他說為什么人們總會說“拉丁情人”,是不是人種和性能力有關(guān)?他設(shè)想:百分之十的人類的智力弱勢,是一種可以(通過基因改造等)治愈的疾病,等等。
僅僅因為個人發(fā)表有偏見的言論,一名天才科學家失去了工作,而且,可以想象那些和性別、族裔等敏感研究相關(guān)的科學設(shè)想,科學家要勇敢成什么樣子才敢去觸碰、去研究,更何況,可能鼓足了勇氣去觸碰,卻立即被指責為“歧視”而受到懲罰。
過度“政治正確”的風潮本身來自歐洲。本文開篇時提到,最近,又一位英國的諾貝爾獎獲得者中槍。蒂莫西·亨特爵士是英國科學家,2001年,他和另外兩名科學家一起獲得了生理學醫(yī)學獎。他們?nèi)说难芯浚瑢θ祟惞タ税┌Y有很重要的意義??墒牵皇且驗殚_了一個玩笑,他被迫辭職。就在2015年6月9日,在韓國的世界科學記者會上,氣氛輕松,他就半開玩笑地拿自己開了個涮:“讓我告訴你,我和女孩之間的麻煩。有三件事情會在實驗室發(fā)生:你會愛上她們;她們會愛上你;你批評她們,她們會哭?!边@些半玩笑的話被人當真了,被指出“政治不正確”,因為每個人都有批評的權(quán)利??墒牵蠊谷粚?dǎo)致一個諾貝爾獎獲得者被迫從他工作的大學辭職。雖然他的女性下屬為他申辯,但都沒有用了,說話能“管用”的人物們,都對這個“肇事者”發(fā)出政治正確的指責。然后,一個對治療癌癥有卓越貢獻的世界級科學家丟了工作。
我們再回頭看戴維·布魯克斯的文章《我不是查理》。在美國的大背景下,他列舉這些事實,自然不是在為近年來越演越烈的過度“政治正確”帶來的校園言論禁錮叫好。恰恰相反,面對在《查理周刊》事件上,想到那些速速表態(tài)“我是查理”的人們,“把在法國冒犯恐怖分子的人捧為英雄,卻在美國本土遠不能寬容以同樣方式冒犯自己的人”,即提到美國校園過度強調(diào)和執(zhí)行政治正確的背景事實,他火氣不打一處來。在他看來,這種表態(tài)背后南轅北轍的態(tài)度對比,實在是一種令人看不下去的“偽善”。他列舉美國校園學生和教師遇到的言論政治正確審查,告訴美國大眾,請看看你們在自己的國家創(chuàng)造的言論環(huán)境吧,不要裝了,現(xiàn)在是你們的“受教機會”:看看你們自己,你們平時是“如何看待美國有爭議的人物、挑釁者和諷刺作者”的。他認為,美國人應(yīng)該把《查理周刊》事件當做“一個契機”,那就是“終結(jié)”政治正確的“言論守則”的機會。“對冒犯的言論,在社交層面,我們可以鄙視,不違法的就要寬容。”
顯然,他說了也沒有太大作用,時勢如此,明白的人原來就明白,不明白的還是不明白。
(本文原載于《文匯學人》2015年7月31日刊。文匯學人微信公號:wenhui_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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