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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向家長打包票“能辦借讀”,沒辦成被法院判決返還定金
為了能讓孩子進入心儀的學校讀書,家長聽信了中介公司打包票,支付4萬元定金與其簽訂了借讀協(xié)議。然而到了入學日期,借讀手續(xù)依舊沒辦妥,為此家長將公司告到法院請求退還定金。原審法院認為,借讀協(xié)議違反相關規(guī)定應屬無效,故定金應當返還。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6月,劉某參加中考并被上海一所中學(以下稱甲中學)錄取,但劉某的母親徐女士一心希望兒子能夠進入另一所高中(以下稱乙中學)就讀。徐女士多方打探后發(fā)現(xiàn),一家會展公司稱有能力幫劉某辦妥借讀手續(xù)。當年8月15日,徐女士用兒子的名義和該會展公司簽訂了《借讀協(xié)議書》,約定劉某方面在8月25日前提供借讀聯(lián)系單(借讀證明),錄取(借讀)學校三方借讀協(xié)議,中考分數(shù)單等材料;公司則承諾在9月1日前辦好所有借讀手續(xù)。
按約定,徐女士需支付定金4萬元,待借讀手續(xù)辦妥后再支付4萬元。協(xié)議中還約定,如果此后劉某未經(jīng)公司同意擅自終止協(xié)議,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交費用不退。會展公司如果在9月1日前無法完成委托事項,退還所交全部費用。簽約當天,徐女士便以劉某的名義支付了4萬元定金。
然而,之后雙方就應先由會展公司提供乙中學同意借讀證明,還是先由徐女士提供甲中學借讀(借出)證明產(chǎn)生分歧。當年9月1日,借讀事宜沒能辦妥。徐女士認為會展公司未能履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退還所支付的4萬元。
原審法院查明,該會展公司經(jīng)營范圍包含教育信息咨詢(不得從事教育培訓、中介、家教)。法院認為,教育部對借讀條件有明確規(guī)定,徐女士在明知其子不符合乙中學借讀條件,仍希望通過支付錢款達到擇校目的,會展公司明知其并無乙中學委托招收借讀生的授權,其所謂有關系人可以“搞定”借讀事宜,并不合法。故原審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借讀協(xié)議書》無效,公司返還徐女士4萬元。
判決后會展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當時與徐女士約定,如其無法提供借讀聯(lián)系單則費用不退,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徐女士辯稱,該公司并沒有從事中介的資質,也未為其辦妥借讀事宜,且公司的行為違反教育局的相關規(guī)定,是無效行為。
上海二中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學生能否在它校借讀,均有公開、透明的政策規(guī)定,并非以持有借讀聯(lián)系單為要件,而該公司作為專業(yè)從事教育信息咨詢機構,在明知劉某當時并無符合進入該校條件的情況下,卻與徐女士達成保證其子能進入該校學習的協(xié)議,并收取相應報酬,雙方合同目的顯然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公共教育管理秩序,原審據(jù)此認定雙方所簽協(xié)議均為無效協(xié)議,并無不當。因此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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