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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茆盛泉被拖行致死案嫌犯一審獲刑無期
12月29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浩杰駕駛寶馬車拖拽交警致死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澎湃新聞(m.dbgt.com.cn)從法院獲悉,被告人孫浩杰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本案被告人孫浩杰現(xiàn)年32歲,系上海一家網(wǎng)絡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11日17時25分左右,孫浩杰駕駛一部紅色寶馬X3越野車沿上海吳中路直行車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虹許路路口時,因超越停車線被在該路口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茆盛泉糾正。后孫浩杰又從直行車道徑直行駛至左轉(zhuǎn)彎至虹許路的待轉(zhuǎn)區(qū),茆再次上前指出其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并指揮其直行。孫不服從茆要求其直行的現(xiàn)場指令,啟動車輛強行左轉(zhuǎn),在明知茆在其車輛駕駛室左側(cè)伸手阻止其違法行為并已抓住其駕駛室車窗框的情況下,為逃避處罰,仍持續(xù)加速左轉(zhuǎn),致被害人茆盛泉被拖拽、甩出而摔倒在地,并因頭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22時45分死亡。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浩杰故意傷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孫浩杰拒不服從作為交通警察的被害人茆盛泉的現(xiàn)場指揮,明知被害人正在制止其違法行為仍駕車強行加速左轉(zhuǎn),以暴力方式抗拒執(zhí)法,并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危害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孫作案后尚能主動投案,且系初犯,在對其量刑時亦可酌情予以考量。據(jù)此,上海一中院一審作出前述判決。
法院宣判后,孫浩杰未當庭提出上訴。
茆盛泉簡歷
出生于1983年8月,2007年2月參加公安工作,現(xiàn)為閔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隊二中隊外勤交警,二級警員。工作8年,先后榮獲記功/嘉獎。
茆盛泉 資料圖
2001年9月-2004年7月,新僑職業(yè)技術(shù)學院學生
2004年7月-2004年12月 上海方達浦西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職工
2004年12月-2005年9月 上海堂正廣播傳播有限公司職工
2005年9月-2007年02月 上海公安高等??茖W校學生
2007年2月-2008年02月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警支隊見習警員
2008年2月-2010年01月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警支隊科員
2010年1月至事發(fā)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警支隊二級警員
2015年3月11日 在工作崗位上犧牲
2015年4月15日 被授予烈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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