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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身份被“丟了”,人事部門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近日,河北滄州吳橋縣財政局工作人員張洪山向澎湃新聞反映,該局預算股、基建股、文化行政社會保障財務管理股等13名通過各級部門組織的公務員培訓、考試的國家公務員在2015年施行職務職級并行時,才被告知公務員身份從2007年開始就被剝奪,公務員身份“丟了”已8年,變成了既不屬于公務員編制,也不屬于事業(yè)編制的“混崗”人員,一部分人還在職能科室擔任領導崗位。
1994年和1995年參加公務員培訓和考試,經資格審查后過渡為公務員??h勞動人事局(1996)15號文件稱根據(jù)市人事局滄人字(1996)57號批復,批準過渡為國家公務員。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縣勞動人事局頒發(fā)國家公務員證。這些人經過考試培訓及資格審查,按照正常程序報批,也有市縣有關部門的批復文件,取得了公務員身份和省政府頒發(fā)公務員證,為何現(xiàn)在就不是公務員身份了呢?
縣人社局《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稱:經調查,13人均在滄州市人事局滄人字[2000]33號《關于吳橋縣張鳳桐等同志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批復》、滄人字[1996]57號文件中批復為公務員。經請示市公務員局后得出結論,雖有滄州市人事局過渡為公務員的批復文件,但因2007年底沒有進行公務員登記的人員,已不屬公務員身份。要想再次成為公務員,只有提拔調任或通過公開考試。
就算是2007年公務員二次登記時,因縣財政局超編就未給他們登記,責任也不在這些人,并非他們本人違反了公務員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公務員法規(guī)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即使是公務員被辭退,也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如果是屬于不按編制限額、職數(shù)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也應該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事部門顯然存在疏漏,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后果都不應該由這些人來承擔。是否屬于公務員身份,對這些人來說都至關重要,給他們的工資、待遇、保險及退休金都造成很大影響。對他們的損害又該如何補救呢?按照公務員法規(guī)定,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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