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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村“外嫁女”之問:子女在母親村子落戶能否享拆遷補償
“男子與外鄉(xiāng)女子結婚后,夫妻倆連同子女均可享受本村福利;而女子與外鄉(xiāng)男子結婚后,其丈夫和子女不能享受本村福利?!?/p>
福建福州鼓山鎮(zhèn)茶會村女子鄭麗芳說,茶會村這樣的“村規(guī)民約”,引發(fā)不少婚嫁外村男子、戶口仍在本村的女性的不滿。

茶會村多名村民持續(xù)反映丈夫、子女未享受村福利等問題。 受訪者 供圖
為了讓丈夫、孩子能享受到本村福利,鄭麗芳多年來向政府部門多次反映情況,并將村委會起訴至法院,但未能改變規(guī)則。
鄭麗芳告訴澎湃新聞(m.dbgt.com.cn),她的戶口一直在本村未曾遷出,可分享村里的福利,結婚不久她的丈夫和孩子也落戶本村,但丈夫和孩子一直無村集體成員資格,成為了村里的“編外人士”。雖落戶多年,但2018年村里分拆遷補償時,丈夫和孩子都沒有資格。
鄭麗芳認為,村里男子娶妻生孩子,妻子和兒女都能成為村集體成員,而嫁給外村人的女兒而則屬于“出去的人”,這不公平。并且,茶會村的村規(guī)民約,對于雖嫁給村外人但在村里落戶生活的女性村民,他們的子女實際上仍被作為“外嫁女”子女看待。
茶會村村委會主任告訴澎湃新聞,鄭麗芳的情況并非孤例,這是多年延續(xù)的村規(guī),2015年村民又通過投票的方式確定了此規(guī)定。他們曾有心改變,但大多數村民不同意。
鄭麗芳發(fā)來的12345平臺上鼓山鎮(zhèn)政府對其訴求的答復截圖也稱,根據茶會村村規(guī)民約,鄭麗芳丈夫孫林(化名)及其兩個小孩都不享受本村各項福利待遇。
10月22日,有律師向澎湃新聞分析,鄭女士及其子女,如戶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組,沒有充分證據否定她及其子女盡到村民義務的,征收補償中應當認可其村民資格,給予其安置補償,充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這涉及公平原則,需要考察遷入戶口者與村集體之間是否有一種自然而緊密的聯系?!?0月21日,有法學專家告訴澎湃新聞,關于類似情況中丈夫、孩子是否能享受村集體福利,還需要根據每個家庭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茶會村的村規(guī)民約
丈夫、子女戶口跟女方落戶多年,不能分征地補償款
“難道選擇對象時,女性必須要嫁給本村的男性,后代才能被納入村集體嗎?”鄭麗芳稱,她丈夫遷戶口并不是為了村里的財產,而是考慮到夫妻工作都在村這邊?!拔夷赣H生了我和妹妹后便結扎,而父親很早過世,考慮到兩姐妹必須有一人贍養(yǎng)母親,我和丈夫結婚前就約定遷戶口到茶會村?!?/p>
她回憶,2007年,她和丈夫結婚,第二年她的丈夫落戶。2010年他們的孩子出生,并于同年落戶本村。
鄭麗芳說,他們祖上一直居住在本村,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村民的土地被逐漸收回,用于建設廠房、倉庫與店面,收入主要來源于所得租金。2018年,村子拆遷,村集體征地補償款的部分款項由村委按照每位村民20萬元的標準發(fā)放到村民手中,但她的丈夫和孩子并未收到款項。此外,丈夫和孩子也無法享受村里平時的福利。
事實上,2013年起,鄭麗芳就開始和村里有同樣遭遇的“獨女戶”和“雙女戶”向政府部門反映前述問題。
現年39歲的林月(化名)是村里一戶“雙女戶”中的一個女兒,嫁給外村人之后,丈夫和孩子均落戶本村。林月告訴澎湃新聞,她有兩個小孩,開銷不小,經濟上有些緊張。村里和她一樣情況的還有多戶,但無論是信訪、起訴,還是投票,都沒有改變目前的村規(guī)。
2013年10月,鄭麗芳向福建省省長信箱反映了前述情況。同年12月,鼓山鎮(zhèn)政府答復稱:經茶會村“兩委”和村民代表表決,不支持修改村規(guī)民約,方案未獲通過。
2015年,村里應鄭麗芳等人要求,進行開會投票,村里參與投票的500多人,同意兩女戶中其中一人所生育的一個子女享受生活補貼、福利待遇的僅有17人。
2018年7月6日,福州晉安區(qū)委區(qū)政府曾印發(fā)《晉安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指導意見》,其中第二條規(guī)定,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確定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原則上基準日時限不遲于2018年6月30日24時;第五條規(guī)定,取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包括“通過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輩輩生活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生育子女于基準日前戶口登記在本村。”
這一建議并沒有影響村集體決策的執(zhí)行。“我孩子和先生戶口都是在此之前落進來的,按理應該被納入村集體?!编嶜惙颊f,村里執(zhí)行的仍是2002年制定的村規(guī)民約。
鄭麗芳和丈夫孫林(化名)后來又在福州市12345便民服務平臺反映了前述情況。
2021年3月15日,鼓山鎮(zhèn)政府的辦理信息顯示:經了解,村集體賠償款部分已到位,總金額為302762265元,按年初村民代表會通過的計劃發(fā)放。根據該信息,根據茶會村村規(guī)民約,孫林本人及孫林的兩個小孩都不享受本村各項福利待遇。

鼓山鎮(zhèn)人民政府2021年5月17日的回復。
2021年5月17日,鼓山鎮(zhèn)政府向鄭麗芳出具的《福州市晉安區(qū)鼓山鎮(zhèn)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中的“處理意見”顯示,茶會村此前召開的村民會議合法有效,涉及鄭麗芳訴求的條款未經到會人員過半數贊同,未能表決通過。近期茶會村擬再次召開村民會議進行表決,如仍無法表決通過,且其認為茶會村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可通過司法途徑予以維權。

福州市12345平臺的回復
有人起訴村委會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屬于村民自治范圍
讓鄭麗芳感到尤為不公的是,村里男子娶妻生孩子,妻子和兒女都能成為村集體成員,而嫁給外村人的女兒而則屬于“出去的人”。
“在村民的意識里,生女兒只要外嫁,就是外面的人,不能再占有本村的資源了。蛋糕就這么大,村民不愿讓更多人進來?!编嶜惙颊f,2013年之前,都是她的母親和村里的一些阿姨在申訴,后來母親年齡大了,她便開始“接手”,向各個部門反映情況。
鄭麗芳說,除了信訪,她也曾起訴村委會,但被福州市晉安區(qū)法院駁回。駁回理由是“原告訴請內容屬于村民自治范圍”。
10月23日,茶會村村委會主任黃道華告訴澎湃新聞,村里不止鄭麗芳一個人面臨這樣的問題。“村規(guī)民約在那里,關系村產的問題,只能靠村民之間的協調,最終決定權是在村民那的。”
為何這么多年村規(guī)民約都沒有改變?黃道華說,這并不是村干部一個人能管的事情。他們也曾想改變村規(guī),讓更多村民享受拆遷福利,照顧一兩個也好,但村里類似鄭麗芳、沒有享受村福利的還有不少,“如果這個口子開了,所有家庭都能享受福利,村民肯定不愿意?!?/p>
鄭麗芳說,2005年村里曾討論過將“上門女婿”納入村集體,但最后未成。如今“上門女婿”家庭該如何對待?黃道華說,首先是不是上門女婿這種情況不好界定,其次現在無論是不是都不能分福利了。
黃道華說,每次開會我們都會提到相關問題,大部分村民是反對的。也有村民走法律程序,將村委會告上法庭,一審勝訴,但二審又被駁回了。
鄭麗芳說,村里的林某鳳便曾在一審勝訴。
鄭麗芳提供的另兩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林某鳳作為女兒鄭某的法定代理人,將村委會起訴至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村委會向鄭某支付拆遷賠償款。
福州市晉安區(qū)法院2021年7月做出的一審判決認為,鄭某的母親林某鳳具有茶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鄭某出生后其戶口于2009年7月28日登記在茶會村并且隨其母長期在茶會村生活,符合《晉安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指導意見》中關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始取得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鄭某具有茶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林某鳳起訴村委會,法院一審判村委會支付其20萬的征地補償款。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鄭某訴請茶會村委會支付案涉征地補償款20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法院判決,茶會村民委員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鄭某支付征地補償款20萬元及利息。
但此后,茶會村村委會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9月,福州中院做出二審判決認為,本案鄭某訴請分配村集體拆遷補償款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我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原告訴請屬于村民自治范圍。
福州中院判決認定,鄭某訴請的拆遷補償款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民事訴訟的范圍,故應依法駁回鄭某的起訴。綜上,茶會村村委會的上訴請求能夠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予以糾正。駁回鄭某的起訴。

法院二審判決,撤除一審判決結果,駁回鄭某的起訴。
專家:需要在公平權、自治權中加入事實因素考量
“這涉及公平原則,需要考察遷入戶口者與村集體之間是否有一種自然而緊密的聯系?!?0月21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告訴澎湃新聞,關于 隨女方落戶的丈夫、孩子是否能享受村集體福利,還需要根據每個家庭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澎湃新聞注意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p>
村規(guī)民約是否與法律規(guī)定相矛盾?田飛龍解釋,這不能一概而論,實踐中到底依照哪條法律為準,需要看具體的事實因素。
“村規(guī)民約對于農村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需要做到公平原則,也就是說必須是本村集體成員才能參與分配。如果外遷人員想要參與分配,需要考量其遷入的時間和動機?!碧镲w龍說,比如男方是為了分補償款匆匆遷過來的戶口,這個時候可能會被村集體排除,如果他事先不知道拆遷的發(fā)生,是結婚之后自然而然遷過來的,并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里也參加勞動、有所貢獻,便實質性地享有了成員的權利和成員的身份,也為其他成員所接納,這時如果村集體再對其進行排除,就超出了合理合法的界限。類似家庭的子女是否能享受村集體利益,也要參考遷入一方的時機,因為他們常常是在無法自主表達意志的時期落戶的。
“此類事件中,需要在村集體利益、婦女權益保護甚至更廣的公民平等權保護之間,加入事實因素的考量,進行個案法律利益的衡量。”田飛龍表示,“自治權至上”和“法律上平等權至上”的觀點都需要考慮實際情況,要在二者之間尋求一個平衡。此外,村集體對于其成員的認定并非終局性的確認,當事人仍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由政府進行裁決,這時候政府和法院有法律上的義務,給出一個最終的解決方案。
律師邢鑫認為,女性村民婚嫁村外人,只要戶籍未遷出,并繼續(xù)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原村村民同等的權利。因此,該女性村民及其子女,如戶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組,沒有充分證據否定她及其子女已經盡到村民義務的,征收補償中應當認可其村民資格,給予其安置補償,充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邢鑫認為,具體茶會村,鄭麗芳丈夫的戶籍已經落在當地村集體,且其配偶就是本村原村民,當拆遷補償方案確定時,其戶籍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也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和生活,并未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享受村民待遇,因此應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相關待遇。但是,其是否能享受到征地補償款等,還應當考慮一個因素,就是此次拆遷補償安置政策是否涉及人口因素,如果涉及人口因素,并且其被列在明示的應安置人口中,則應享有安置利益;如果此次補償安置方案不涉及人口因素,則其不具有安置利益。
茶會村的村規(guī)民約,實際上將雖嫁給村外人但在村里落戶生活的女性村民,仍作為“外嫁女”看待。
微信公號“山東高法”8月19日轉發(fā)的一篇文章分析,?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及能否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安置補償待遇的問題,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處理類似案件的裁判實踐,對這一直接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切身利益的民生問題,一般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綜合考量:一是戶籍在征地拆遷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這是“外嫁女”是否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補償待遇的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二是是否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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