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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原副主席潘逸陽一審獲刑20年,曾向令計劃行賄七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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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wǎng)天津4月18日消息,當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潘逸陽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潘逸陽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原題為《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原副主席潘逸陽受賄、行賄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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