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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梁國雄等4議員因宣誓時褻瀆誓詞被褫奪議員資格
海外網(wǎng)7月14日消息,香港特區(qū)立法會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4名議員由于早前在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褻瀆誓詞,被司法覆核其立法會議員資格,香港特區(qū)高等法院今年3月初展開為期3天的聆訊。據(jù)香港東網(wǎng)消息,高院7月14日下午3時裁定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和姚松炎4人全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

另據(jù)香港《文匯報》報道,特區(qū)政府律政司此前代表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入稟高等法院,就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及梁國雄的立法會就任宣誓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4人宣誓時的表現(xiàn),屬于“拒絕宣誓”,要求法院頒令有關議席懸空。
特區(qū)政府當時就入稟發(fā)出聲明,引用基本法第104條規(guī)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亦列明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后果為“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代表特區(qū)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lián)此前在庭上陳詞時鄭重指出,議員宣誓須符合3項條件,即宣誓人必須莊嚴,客觀地讓人感到他是真誠地愿意被誓詞約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減內(nèi)容,而4人去年就任時的宣誓全部違反該3項條件。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絕宣誓的法律后果,作為開脫借口。他續(xù)指,議員就職宣誓時不得借機宣揚本身的政治訊息或主張,但4人仍在宣誓中加入內(nèi)容表達其個人意見,與主動放棄議席無分別。
辯方則聲稱,“莊嚴‘應該’隨場合而定”云云。
據(jù)海外網(wǎng)早前報道,2016年10月,香港特區(qū)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后宣誓過程中,反對派議員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等人“加料”玩慢讀、變調(diào)不莊重、“加料”變誓言和撕扯道具等方式與“青年新政”梁頌恒、游惠禎一道褻瀆立法會宣誓,侮辱國家民族。其行為引發(fā)全港憤怒,特區(qū)政府在全國人大釋法后入稟法院要求撤銷4人議員資格。
(原題為《香港4議員宣誓辱國案宣判:褫奪議員資格 或退還1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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