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陜西一男子工地無證駕駛無牌灑水車被拘,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施工工地上,陜西榆林市定邊縣王先生駕駛灑水車正在作業(yè),被執(zhí)法交警當場查扣,以無證駕駛為由拘留15日,并罰款1500元。從拘留所出來后,王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將定邊警方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定邊縣公安局違法,定邊縣公安局不服判決已上訴。
>>法院審理
系非道路通行車輛
警方適用法律錯誤
今年4月21日,王先生無證駕駛無牌證無手續(xù)的灑水車,在定邊縣賀圈至杜家溝通村水泥路N72標段工地施工作業(yè),被定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紅柳溝中隊執(zhí)勤民警發(fā)現(xiàn)。
交警大隊隨即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依法扣留涉案車輛。同日,定邊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王先生無證駕駛重型罐式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賀劉張線33公里處為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決定給予王某罰款1500元,行政拘留15日。王先生隨即被送到定邊縣拘留所拘留15日。
隨后,王先生找到了陜西富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馬雁雄尋求幫助,后者從法律層面進行了梳理,認為該案中警方存在重大瑕疵和違法。按照律師的建議,王先生將定邊縣公安局訴至法院。
定邊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其轄區(qū)內(nèi)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是定邊縣公安局的法定職責,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拘留時應(yīng)依法進行。本案中,王先生無證駕駛無牌證無手續(xù)車輛在定邊縣賀圈至杜家溝通村水泥路N72標段工地施工,屬施工路段的作業(yè)車輛,并非道路通行車輛,而定邊警方以王先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規(guī)定,對王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屬適用法律錯誤。
定邊警方作出該行政處罰時,認定的違法行為地點是在賀劉張線33公里處,這與王先生駕駛車輛行駛地點明顯不符,顯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法律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的法定機關(guān)應(yīng)為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而定邊縣公安局對王先生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屬濫用職權(quán)。
綜上,王先生請求確認定邊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并撤銷的訴訟請求,法院應(yīng)予以支持。另外,王先生要求定邊警方在杜家溝通村水泥路N72標段工地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fù)名譽,以及要求定邊警方賠償限制其人身自由15日的損失3634.5元,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定邊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不服判決已上訴
庭審中,定邊警方辯稱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之所以《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違法行為地與實際違法行為地不符,是因違法地無道路代碼而以就近具有道路代碼的道路為準。法院對此辯稱認為理由證據(jù)不足,于法無據(jù),故未予支持。
據(jù)此,10月25日,定邊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定邊縣公安局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定公(交)行罰決字〔2017〕1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撤銷定邊縣公安局作出的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二、定邊縣公安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支付王先生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3634.5元。三、定邊縣公安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在杜家村通村水泥路N72標段工地上向王先生公開賠禮道歉。
昨日,華商報記者獲悉,一審判決后,判決書近日已經(jīng)送達給當事雙方,由于定邊縣公安局不服判決,現(xiàn)已上訴。目前,榆林市中院已經(jīng)受理了該起上訴。
(原標題:工地灑水成路上行駛,警方處罰被判違法;男子無證駕駛灑水車被拘15天,法院認為警方適用法律錯誤,定邊縣公安局已上訴)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wù)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wù)經(jīng)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