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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假存單攬儲數(shù)億元,銀行真的無責?
當你拿著到期的存款單去銀行取錢,柜員卻遞出了一張寫有公安局地址的紙條,要求你去報案,這是一種什么樣的絕望?
據(jù)澎湃新聞報道,從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山東約27名儲戶遭遇“存款消失”,共計1.6億余元。山東濱州中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段某、楊某等11人,先后在鄒平農(nóng)商行臺子支行(山東農(nóng)信社分支機構)鎮(zhèn)中分理處等3個網(wǎng)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偽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473萬元,尚有16035.09萬元沒有收回。其中5人為銀行職工。
盡管被告人因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等,被處以有期徒刑和罰金,但面對仍有巨額存款未追回的現(xiàn)實,心懷焦慮的受害人卻陷入了維權困境。
按照《刑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但這“消失”的1.6億元損失,卻很難完璧歸趙。因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的《批復》也明確規(guī)定,“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chǎn)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蒙受巨額經(jīng)濟損失的被害人,這的確是難以逾越的司法解釋“紅線”。
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是為了避免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的重復、沖突。理論上說,由于已在刑事判決中判決繼續(xù)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任何時候只要發(fā)現(xiàn)被告人有財產(chǎn),司法機關均可依法追繳或者強制執(zhí)行。
但是,就本案來說,還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段某、楊某、李某、趙某等5名銀行員工參與其中。根據(jù)《民法總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zhí)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也就是說,對于受害者而言,他們之所以上當受騙,蒙受巨額經(jīng)濟損失,主要是對銀行工作人員特殊身份和銀行的高度信任,而專業(yè)操作、專門機構也的確使人有理由相信對方。
是以,對于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銀行方面理應承擔連帶責任,不能以“員工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為由推脫責任。當事人以存款糾紛為由,將有關銀行法人作為被告人,提起獨立民事訴訟,這扇關系公民的“救濟之門”不應輕率關閉。對于司法機關來說,也不能因有關人員的刑事犯罪而剝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從更深處視之,43張假存單吸收存款2.6億余元,1.6億元“消失”,儲戶的維權困境,折射出農(nóng)村金融機構監(jiān)管的不規(guī)范。就這起案件而言,主要源于農(nóng)村等地區(qū)仍盛行的“陽光貼息”。雖然“陽光貼息”回報較高,且相對安全,很多儲戶都愿意以這樣的方式將錢存進銀行,但是“一般由有資金需求的銀行私下發(fā)起,通過銀行內(nèi)部人員放出消息”這種規(guī)避監(jiān)管的“土辦法”,決定了其安全隱患不小,一旦監(jiān)管失靈,就可能變成別有用心者的犯罪工具。
目前,雖然有關犯罪分子已得到了嚴懲,但還應暢通受害人救濟的司法渠道,這也是社會和市場穩(wěn)定的需要。農(nóng)村金融機構監(jiān)管力度也應反思和加強,不能淪為“燈下黑”。只有加以規(guī)制,才能保護公眾利益,才能讓農(nóng)村金融走得更遠、惠及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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