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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金融合作公司員工偽造逮捕證催債被抓,公司稱系個人行為
2018年8月29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接到報警,有人偽造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
報案人(高某)稱: 2018年2月2日其在京東金融app上貸款30000元人民幣,規(guī)定一月一期分6期還清,第一期還了5405元,后來因為做生意賠本,錢沒有按期還上,逾期了。2018年7月11日京東金融委托的第三方催債人給其發(fā)了兩張偽造的蘭州市公安局的逮捕證,稱再不還款就要將其逮捕。
調(diào)查經(jīng)過:
1、經(jīng)辦案民警對高某提供的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進行鑒定,確認系偽造。
2、逮捕證不可能有局長的印章,正常的話,落款就是蘭州市公安局的公章,不可能有經(jīng)偵大隊或者刑偵大隊的印章。
3、隨后偵查員對該案立即立案并開展偵查工作。
辦案民警到北京京東金融公司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該公司核實,偽造逮捕證的工作人員,是京東金融公司合作的一家名為青島聯(lián)信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的員工,但其偽造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未經(jīng)京東金融公司授權。
隨后辦案民警前往青島聯(lián)信商務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查偽造的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承認是通過該公司發(fā)給被催債人高某的,該員工是青島聯(lián)信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工作人員宋某,該行為是其個人行為,未經(jīng)青島聯(lián)信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及福州分公司的授權,違反了本公司和京東金融公司的規(guī)定,這是公司的管理疏忽造成的,公司已于8月3日將該員工開除。
情況梳理清楚后,偵查人員前往青島聯(lián)信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進一步的調(diào)查,調(diào)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宋某,迫于壓力于2018年9月6日自首,對其偽造的蘭州市公安局“逮捕證”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現(xiàn)犯罪嫌疑人宋某已被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普法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法律條款內(nèi)容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題為《偽造公安局長印章,制作“假逮捕證”威脅他人!蘭州公安拘你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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