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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兩會快評|扶老人造成傷害不用賠,用司法扶起善良

1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賈宇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上海高院的工作報告提到了一起“小案”: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扶助跌倒老人受損案”,在自動扶梯上扶助跌倒老人致他人受傷的善意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為善行義舉撐腰打氣。
今年1月1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了10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扶助跌倒老人受損案”就是其中之一。秦阿婆搭乘地鐵上行扶梯時摔倒,魏先生見狀,好心上前攙扶,沒想到,攙扶過程中老人強行起身造成兩人又一起向后摔倒,致使身后的張女士受到橈骨骨折等傷害。
張女士起訴,要求秦阿婆承擔賠償責任,魏先生、地鐵公司承擔補充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由秦阿婆對張女士承擔賠償責任,魏先生及地鐵公司不承擔責任。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作為第三人張女士當然是無辜的,但是,誰要為她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卻考驗著社會對于善行的呵護程度。是讓樂于助人者“吃虧”,還是讓受到幫助者承擔合理的責任?是讓善行義舉受到更多保護,還是判決最終導致大家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考驗著司法擔當和智慧。
要用嚴肅的法律判決、明晰的司法指導為“扶不扶”“救不救”的“內(nèi)心掙扎”提供正能量的制度支撐:法律站在見義勇為者一邊,站在維護社會公德者一邊,讓“該出手時就出手”多一些底氣,少一些顧慮。
針對見義勇為可能引發(fā)的糾紛,《民法典》專門引進了緊急救助免責的原則,其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被民間稱為“好人免責條款”。
在本案中,法官認為,從立法本意來看,緊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時性”來換取救助機會,而由于事出倉促造成的損害應(yīng)當屬于合理的代價。所以,判決充分考慮了魏先生主觀動機和實際情況,其行為阻卻了秦阿婆在運行電梯上進一步受傷的可能性,所以,沒認定魏先生需要對張女士的傷害負責。
正像賈宇院長所說,這一司法判決“為善行義舉撐腰打氣”。雖然是“小案”,卻向全社會明晰地給出是與非、對與錯、善與惡的標準,通過司法判決唱響正能量,為人們提供明確的行動指引,引導社會積極向善,給善良者以力量,給勇敢者以保障。這也正是法律賦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責任豁免權(quán)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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