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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信托合同糾紛中的債務清償難題
近年來,縈繞在信托公司心頭揮之不去的一個念頭是,如果交易對方還款后進入了破產程序,已經收到甚至已經向受益人分配的款項會不會因管理人行使破產撤銷權而被要求返還?款項進賬究竟是不是風險處置工作的終點?

李邁律師|信托糾紛中的債務清償難題
“落袋為安”是很多風險處置、資產保全工作者的追求和信仰。在歷經了項目出現(xiàn)風險征兆、交易對方逾期還款構成實質違約、進行艱辛的談判甚至啟動司法程序“以打促談”、各方都作出一定的讓步和妥協(xié),最終收回部分甚至全部款項的全流程后,賬戶中的資金仿佛成了寬慰風險化解階段日夜煎熬的一份良藥。
從信托公司作為債權人的角度出發(fā),主要涉及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前一年內“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摹币约扒傲鶄€月內進行個別清償?shù)那闆r。但是基于風險化解工作的復雜性,債權人也會涉及債務人破產前一年內“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及“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钡惹樾?。

李邁律師|信托糾紛中的債務清償難題
信托債權的特殊性在于信托財產具有法定的獨立性,即信托財產區(qū)別于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非因法定情形不得對信托財產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但在司法實踐中基于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信托債權同樣受到破產撤銷權的規(guī)制。

李邁律師|信托糾紛中的債務清償難題
實踐中,信托債權經常會遇到債務人以外主體代還款的情況,相對理想的情況是還款主體出具一份代還款說明,明確系代債務人還款,并與債務人自行解決債權債務關系。但有時,信托公司甚至無法聯(lián)系到代還款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和代還款主體進入破產程序,對信托債權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首先需要辨別代還款的法律性質,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此種情況下,同樣依據該條規(guī)定,“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相當于第三人自債權人處受讓債權。此外還有一類,即第三人對代履行債務并無合法利益,而是類似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身份,此種情況下第三人代還款后,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由其自行約定。

李邁律師|信托糾紛中的債務清償難題
信托債權會受到破產撤銷權的調整和規(guī)制,但是在風險項目處置過程中,如有收回款項或債務人、第三人同意追加擔保的機會時,不要因可能發(fā)生的破產撤銷而猶豫:收回款項的,按照信托文件約定及時分配;追加擔保的,及時辦理登記,觸發(fā)行權條件時,第一時間啟動相應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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