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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男子醉駕致2死3傷案將第二次開庭,是否應賠精神損失成民事部分焦點
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明日(8月2日)將在深圳市龍崗區(qū)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8月1日,澎湃新聞(m.dbgt.com.cn)從該案遇難者家屬、傷者處獲悉了上述消息。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10月24日下午,劉霽虹(澳籍華人)駕駛盛萬江公司黑色商務(wù)車搭載公司董事長鐘國英、董事鐘昀、銷售經(jīng)理江元謙以及一名意大利籍客戶,正常行駛至深圳市龍崗區(qū)園山街道南坪快速路保安立交橋路段時,被姚某明駕駛的汽車追尾,致使商務(wù)車車身前部與左側(cè)護欄發(fā)生碰撞。此后,商務(wù)車又撞上同向行駛的車輛。此次事故導致鐘國英、江元謙經(jīng)搶救無效后死亡,其余3人受傷,其中劉霽虹重傷。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龍崗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稱《認定書》)顯示,經(jīng)鑒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為220.48mg/100ml,且超過限速標志的最高時速(限速60km/h,實際119km/h,超速98.3%),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現(xiàn)場。受訪者 供圖
姚某明是東莞市樟木頭鎮(zhèn)人。龍崗區(qū)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書顯示,該院認為,姚某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導致發(fā)生兩人死亡一人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姚某明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龍崗區(qū)檢察院最初建議法院判處姚某明有期徒刑兩年一個月,受害方提出反對,2024年5月11日該案第一次開庭時,龍崗區(qū)檢察院當庭修改量刑建議為判處姚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六年六個月。
據(jù)該案遇難者家屬、傷者介紹,到目前為止,姚某明的家屬共賠付24.81萬元。因姚某明未再進行賠付,遇難者家屬分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傷者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姚某明對受害者的各項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7月31日,龍崗區(qū)法院開庭合并審理了部分遇難者家屬、傷者提起的民事訴訟。
庭審中,姚某明委托的代理人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若姚某明被判犯交通肇事罪,依據(jù)上述司法解釋,則姚某明被請求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圍,不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案遇難者家屬、傷者委托的代理人則認為,姚某明方引用的是針對所有犯罪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重大損失,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彼劳鲑r償金、精神損害賠償分別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確定的賠償范圍。因此,交通肇事構(gòu)成刑事犯罪的,賠償責任人仍應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shù)认嚓P(guān)費用。
該代理人還認為,從法理精神來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給予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quán)人對其侵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提供財產(chǎn)賠償?shù)木葷捅Wo的法律制度。一般的、輕微的人身傷害都能獲得精神撫慰金,而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生命終結(jié)卻不能獲得精神撫慰金,這明顯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具體到本案,各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本案的遇難者家屬、傷者及其家屬承擔著巨大的傷痛,精神上遭受嚴重損害,這種損害并不會因肇事者被判處刑罰而得到全部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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