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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一男子在家中與妻子爭執(zhí)時腳踹對方,被罰款200元
澎湃新聞記者 朱敏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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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在鏡湖區(qū)人民政府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一起行政處罰案件。澎湃新聞注意到,違法行為人與受害人系夫妻關系。
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24年11月3日上午9時許,違法行為人在位于伊頓津橋小區(qū)家中,和妻子劉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時,違法行為人踹了劉某一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程某某予以罰款二百元的處罰,做出行政處罰的日期為12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儲靜偉
圖片編輯:蔣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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