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馬上評丨12歲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否“分級擴容”?
如何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近年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面臨的新問題。今年的“兩高”報告對此多有著墨。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工作報告中提到,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治理,落實寬嚴相濟、懲教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則在工作報告中披露,2024年檢察機關共起訴未成年人犯罪5.7萬人。
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也帶來了相關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淮安市新安小學黨委書記張大冬建議,通過立法強化監(jiān)護人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家長必須承擔賠償孩子違法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各方面經濟損失,并將其履行情況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張伯禮建議,在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分級追責機制,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降至12周歲。
應當說,經過多年治理,包括校園霸凌在內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得到遏制,但一些惡性事件時有發(fā)生,有的甚至觸目驚心。除監(jiān)護缺失、監(jiān)護不力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還存在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機制有待健全、犯罪預防和治理合力有待加強等問題。
強化監(jiān)護人責任追究和經濟賠償,就是可以發(fā)力的方面。從現有法律來講,且不說刑事犯罪,哪怕只是民事侵權,即便不違法,監(jiān)護人也有賠償責任。面對不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的行為,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機關也應積極受理,為受害者及其家庭主持公道。
至于刑事責任年齡,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個別下調:“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p>
而對于那些不予刑事追究的未成年人,“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但是,與給受害者帶來的傷痛相比,這樣的代價,尚無法完全契合公眾對公平正義的認知。
事實上,不只是故意傷害罪,其他犯罪也有同樣問題。比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和性有關的犯罪占相當比例,強奸等性犯罪對被害人傷害嚴重,但強奸犯罪未被納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范圍。也就是說,只要14歲以下未成年人強奸行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的后果,就可以“毫發(fā)無損”。
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是立法機關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現實所作的立法調整,是法律賦予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武器。但由于立法“開口”小,導致很多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并未進入刑法打擊范圍,這是張伯禮代表提出建議的現實背景。他的建議因此得到不少網友的關注和認同。
實事求是地說,下調刑事責任年齡針對的是受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當初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下調的“開口”定得小一些,體現了立法機關慎重的一面。但立法還應順應現實,與時俱進。保護人民群眾免受不法侵害是刑法最重要的功能,及時做立法調研,適時擴大“開口”,可以有。
如從立法技術上講,按照目前法律規(guī)定,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僅限“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蛟S,可以有的突破口是,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來限定,而不是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罪名限定。(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