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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內轉讓婚前股權,配偶能否主張無效?
夫妻一方婚前就持有某公司股權,婚姻存續(xù)期間將股權轉給他人,是否無效?這需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股權包含婚后共同財產(chǎn)成分,比如婚后有增資,有增值,那么未經(jīng)配偶同意的轉讓協(xié)議可能因惡意串通或損害配偶利益被認定無效,法院會著重審理轉讓股權是否有“惡意”。

有這樣一個案子,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大家可以參考。
男女雙方于2016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案涉公司是2006年11月16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女方與前夫女兒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女方將其持有的涉案公司76%的股權(對應注冊資本760萬元)以0元的價格轉讓給前夫女兒。同日,該公司股東會表決同意上述轉讓。
男方認為,女方在與自己感情不合、處于離婚矛盾期時,未經(jīng)其同意,與前夫女兒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屬于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ǎn),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并要求將案涉股權恢復登記至女方名下,第三人予以協(xié)助配合。?
法院審查了工商登記資料、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會決議、資產(chǎn)負債表及利潤表復印件、結婚證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

法院認為,股權雖具有人身屬性和財產(chǎn)屬性,女方在與男方結婚前取得的股權,其處分權由女方本人行使,但男方作為配偶,對該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盈余分配、股權增值等財產(chǎn)性收益享有共有權。?
在公司經(jīng)營良好的情況下,股東轉讓股權,受讓人應支付與公司凈資產(chǎn)對應股權比例相符的對價。而女方以零元價格向前夫女兒轉讓76%的股權,有違股權的正常合理價值,轉讓行為明顯存在惡意。兩被告系母女關系,前夫女兒知曉女方的婚姻狀況,在明知女方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股權以轉移夫妻共有財產(chǎn)時仍積極配合辦理變更登記,主觀上亦具有惡意。?
因此,法院認定兩被告惡意串通,損害了男方的利益,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前夫女兒應將案涉股權返還給女方。?
結語:夫妻一方在婚內轉讓婚前股權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判斷該轉讓行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合法權益的情形。若股權在婚后產(chǎn)生增值或收益,配偶對該部分財產(chǎn)享有共有權,未經(jīng)同意的低價或無償轉讓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本案中,法院通過審查股權轉讓的背景、價格合理性及受讓人主觀狀態(tài),最終認定轉讓行為無效,維護了配偶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
李曉娟律師專注于婚姻家事法律領域,尤其擅長處理夫妻財產(chǎn)糾紛、股權分割、離婚訴訟等復雜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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