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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船長被害案進展:未找到遺體,嫌疑人申請精神鑒定
備受社會關注的“遠洋漁船船長公海被害案”有了新進展。
8月13日,澎湃新聞從遇害船長家屬處了解到,由于船長遺體未被找回無法證明其已事實死亡,目前該案仍在補充證據(jù),還未到訴訟程序。家屬近日也接到通知,嫌疑人已申請對自身進行精神鑒定。
嫌疑人申請精神鑒定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3月20日,網(wǎng)友小星(化名)在社交媒體上發(fā)布信息稱,其身為船長的父親在印度洋公海海域被船員殺害,并稱該案已獲威海海警立案。
3月24日晚,威海海警局發(fā)布“情況通報”稱,3月11日,榮成市一艘遠洋漁船在公海發(fā)生一起刑事案件,致1人死亡。威海海警局已于3月12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涉事船只正在返港。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偵辦中。
4月6日,小星接到警方電話,被告知涉事船已經(jīng)靠岸,嫌疑人被抓獲,其父親的遺體未被找回。家屬回當?shù)嘏浜暇酵瓿闪搜獦硬杉裙ぷ骱螅却讣M一步的偵辦。
澎湃新聞曾前往威海調查了解到,涉事漁船來自榮成市的靖海集團,船號為“魯榮遠漁370”,嫌犯名叫林某兵,為該船二副(船舶中第三高級別的職位,僅次于船長和大副),此前曾數(shù)次跟隨遇害船長出海。

涉事船只“魯榮遠漁370”。受訪者供圖
8月12日,小星在社交媒體稱,父親案子最近兩次進度更新是4月21日,檢察院批準逮捕;4月29日,拿到了其父親的身份證、銀行卡等部分遺物。
小星向澎湃新聞介紹,目前案件還沒到法院訴訟階段,代理律師也沒能了解到更多情況。家人從辦案警方處了解到,現(xiàn)在還在補充證據(jù),警方稱目前證據(jù)“無法證明我爸爸已經(jīng)死了”。同時,他們也接到負責精神鑒定的相關人員電話,被告知嫌疑人已主張申請精神鑒定,詢問受害人家屬是否有補充證明材料需要提交。
8月13日下午,澎湃新聞致電威海海警局詢問案件程序情況。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我們一切以官方通報為準,其他的不便透露。”
律師:間接證據(jù)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情況下亦可定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琮向澎湃新聞表示,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案件中,被害人尸體及尸檢報告等證據(jù)在刑事訴訟證據(jù)鏈中主要起兩方面作用:一是用以證明被害人事實上已死亡,犯罪行為既遂;二是用以查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死亡時間等,證明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趙琮表示,在被害人尸體無法被找到的情況下,案件事實仍能查明,進而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42輯第1630號案例“車某某故意殺人案——對被害人尸骨無存的死刑案件如何把握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標準”中特別指出:“對于沒有發(fā)現(xiàn)被害人尸體或者能夠據(jù)以認定被害人死亡的重要人體組織的案件,在認定犯罪事實、定罪量刑尤其是判處死刑時應慎之又慎,但不等于沒有尸體及尸體鑒定意見就不能定案,不能以‘一刀切’的標準要求每個案件都完整包含每一種證據(jù)種類,證據(jù)的價值不在于證據(jù)的數(shù)量,而在于證據(jù)的質量和證明體系的完整性?!?/p>
趙琮認為,我國刑訴法明確規(guī)定,在間接證據(jù)查證屬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情況下,可得出符合邏輯和經(jīng)驗判斷的唯一結論。在公海殺人拋尸的前提下,被害人尸骨無存的現(xiàn)狀具有合理解釋,而非事實不清。如果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具有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主觀意圖等情況相對易于查明,可以通過現(xiàn)場勘查報告、供述及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當然,這對于間接證據(jù)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的依賴性大大加強,對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壁w琮表示,“應當注意的是,在判處死刑需復核的制度背景下,被害人尸體無法找到可能影響犯罪既遂形態(tài)、是否有共犯等情節(jié)的認定,從而影響量刑,尤其是對死刑的適用產(chǎn)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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