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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精神病司法鑒定該如何保障公正

近期,多起案件因為加害人被認定為精神病,無刑事責任能力,而沒有受到法律處罰,引發(fā)公眾對精神病鑒定本身的關注。
深圳一女子遭到陌生男子強吻,嫌疑人被抓獲后因被鑒定為“急性而短暫的精神病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而被送往醫(yī)院治療,逃過了處罰?!棒敇s遠漁370”遠洋漁船的船長,在公海上被該船二副殺害,被害人家屬被告知嫌疑人已主張申請精神鑒定。
精神病是不是免罪金牌?鑒定本身能不能保證公正?當事人能不能提出質疑?
??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鑒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那么,而“無法辨認、控制行為”的精神狀態(tài),是在案發(fā)時的,還是案發(fā)后的狀態(tài)?這需要鑒定人員更權威、鑒定規(guī)則更明確、鑒定依據(jù)更公開。但是,我國司法鑒定機制還是存在不少有待提升之處。
首先,我國刑事精神病鑒定的法律、規(guī)章比較零散,鑒定人員準入門檻也不盡統(tǒng)一。
1989年起施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至今已“暫行”了36年。而且不同規(guī)定對于鑒定人的準入資質標準,也不盡統(tǒng)一。甚至有學者指出的:目前“不少普通的精神科醫(yī)師,承擔了大部分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義務”,鑒定人本身的公信力、專業(yè)能力有待提升。
其次,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應該強化法庭質證程序,以及接受被害人一方的質疑。
精神病司法鑒定的醫(yī)學要件與法學要件結合存在困境??,特別是精神病人的“控制能力”鑒定缺乏可量化標準。鑒定人員作為醫(yī)學專家,既要做醫(yī)學診斷,還要認定刑事責任能力,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所以,有學者建議構建“鑒定+評估”雙軌模式??,引進??犯罪心理評估??機制,對作案動機、人身危險性實施獨立評估,與司法精神病鑒定并列提交法庭,接受法庭質證、公開辯論,提升其公信力,而不是像目前這樣,在做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之后直接撤案,被害人一方難有公開質證的渠道。
第三,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公開、公正性有待強化,特別是杜絕因為收集資料有傾向性而干預鑒定結果。
司法鑒定很多時候依賴事后材料(如證人證言、病歷)推斷,若材料缺失或者收集證據(jù)有傾向性,就會導致鑒定結論可信度存疑。甚至不同的鑒定人員可能出具不同的鑒定結論,形成所謂“鑒定的主客場”。鑒定程序需要接受更嚴格的監(jiān)督、審視。
第四,應合理分配精神病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司法鑒定的啟動權,實際由公檢法機關掌握,但法律規(guī)定不夠明晰,使得司法機關有很大的裁量空間??赡艹霈F(xiàn)了應該啟動鑒定的卻沒有啟動,或者不需要啟動的卻啟動了司法鑒定。這需要進一步細化法律規(guī)定,特別是要暢通被害人表達的渠道。
精神病司法鑒定,關乎“出入人罪”的大事,但又長期處于法律和醫(yī)學的邊緣地帶,之前不太受關注,相關制度建設明顯滯后。近年來,多起涉及精神病人案件的處理引發(fā)公眾熱議,希望能夠補齊法治建設的短板,讓司法鑒定更陽光、更科學、更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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