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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支持15個左右城市培育建設國際化消費環(huán)境,每個城市最多可獲補助2億元
近日,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fā)《財政部 商務部關于開展國際化消費環(huán)境建設工作的通知》(《通知》),支持試點城市培育建設國際化消費環(huán)境。
根據《通知》,試點城市申報范圍為地市級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省、自治區(qū)省會或首府城市,地級市、州、盟)。支持15個左右試點城市,包括符合條件的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及其他消費帶動作用強、發(fā)展?jié)摿Υ?、境外旅客較多的城市。政策實施期為兩年。
財政部、商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本項工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豐富國際化、品質化消費供給。支持改造提升重點商圈,打造國際消費集聚區(qū)、入境消費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標性消費項目。培育一批富有時尚引領度和國際影響力的本土品牌。大力發(fā)展離境退稅,支持增加退稅商店、豐富退稅商品、優(yōu)化退稅服務。二是提升國際化、便利化服務水平。支持完善多層次、多元化支付服務體系,提升外卡POS機覆蓋率,增設外幣兌換點。支持完善重點場所多語種標識,增設便利服務設施,投放多語種翻譯工具。支持餐飲、住宿、零售等重點商戶提供多語種產品及服務清單。聯合高校、培訓機構組織開展業(yè)務培訓等。
《通知》明確,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給予資金補助。實施期內,國際消費中心城市每個城市合計補助2億元,其他城市每個城市合計補助1億元。補助資金分兩批下達。試點啟動第一年先下達部分資金,剩余資金根據績效評價情況下達。試點城市可按照市場化原則,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按規(guī)定采取補助、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要求,加強資金監(jiān)管,有關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新建、擴建基礎設施等,不得用于支付罰款、贊助、償還債務以及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等,不得用于土地開發(fā)、征地拆遷、建設政府性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項目,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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