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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談張扣扣案:極端個案帶來警示,私力復仇不應被推崇
殺死鄰居王家父子三人近一年兩個月后,陜西漢中男子張扣扣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4月11日,陜西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了漢中中院的死刑判決。
張扣扣的辯護律師鄧學平在庭后表示,對維持死刑的結(jié)果感到遺憾,“這起案件具有一定警示意義,我們應當盡量在法律軌道之內(nèi)解決問題,不應推崇私力復仇?!?/p>
檢方列舉十部分證據(jù)證明張扣扣有罪
4月11日下午5時許,在二審宣判前,張扣扣做最后陳述時稱,對法院的判決,不管什么結(jié)果他都接受。實際上,兩次庭審中,他均表示殺人后已經(jīng)想到了“死刑”的結(jié)局。
據(jù)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漢中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扣扣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張扣扣殺人后故意焚毀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shù)額巨大,構(gòu)成故意損壞財物罪。
漢中中院在一審判決中稱,張扣扣不能理智對待內(nèi)心仇恨,在工作、生活又長期不如意的巨大壓力下,心理逐漸失衡,遷怒于王正軍、王校軍、王自新,犯罪動機卑劣,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殘忍,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及故意損毀財物罪判處張扣扣死刑。
一審宣判后,張扣扣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案件于4月11日由陜西高院在漢中中院二審開庭。
澎湃新聞(m.dbgt.com.cn)注意到,庭審中,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主要集中在張扣扣實施故意殺人、故意損毀財物犯罪的原因是否準確;張扣扣作案時有無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張扣扣有無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校軍后返回對被害人王正軍進行二次捅刺;張扣扣的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否適當五個方面。
庭審中,檢察員先后向法院提交十部分證據(jù),分別從案件來源、案發(fā)現(xiàn)場、犯罪結(jié)果、犯罪行為的客觀性、犯罪行為的言辭性、被害人的身份、犯罪預備、張扣扣犯罪后逃跑和投案、犯罪原因及張扣扣的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證明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損毀財物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另一方面,辯方律師也向法庭提交了新證據(jù)。由北京正慧科鑒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正慧科鑒中心[2019]咨字第5號法醫(yī)精神病學書證審查意見書》顯示,張扣扣符合偏執(zhí)型人格障礙診斷標準;張扣扣母親被殺與其偏執(zhí)型人格障礙有因果關系;張扣扣作案時辨認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不過,公訴機關認為,該份審查意見書得出的結(jié)論不具有科學性,不能作為證據(jù)出現(xiàn)在法庭上,即便是論證意見也不具有參考意義。
陜西高院:該案不是鄰里矛盾引發(fā),而是報復殺人
在4月11日的庭審中,檢察員在最后陳述出庭意見時表示,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血親復仇”作為民間陋習早已被摒棄,國家救濟渠道暢通,不允許私力救濟,除非如正當防衛(wèi)等緊急情況,這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必然,也是公訴案件排除私力救濟的根本原因。而法律也是有溫度的,對事出有因的案件,根據(jù)我國刑事司法政策,在量刑時可以作為從輕情節(jié)予以考量,但張扣扣將殺人對象的選擇不僅僅指向當年母親被害案件的直接責任人王正軍,而是肆意擴大了其泄憤對象,這樣的卑劣行徑,已經(jīng)不是簡單的“報仇”,而是超出普通大眾情感承受能力的“滅門”,對張扣扣這種濫殺無辜的行為應依法懲處。
陜西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害人王正軍故意傷害致張扣扣母親死亡的犯罪行為,確實給張扣扣造成了心理傷害。但王正軍已被依法判刑,其父也賠償了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審查,王正軍故意傷害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此后22年,王自新家未與張扣扣家發(fā)生新的沖突,不能認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過錯,案件不屬于鄰里矛盾引發(fā),而是報復殺人,原判死刑并無不當。
4月11日晚7時許,陜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張扣扣上訴,維持原判。
張扣扣的辯護律師鄧學平在庭后接受采訪時表示,盡管兩次庭審辯護都沒能為張扣扣留下一命,但這起案件的警示意義不能忽視,“張扣扣確實值得同情,但這種行為不應該被效仿,也不應該被鼓勵,我們必須在法律的軌道內(nèi)解決問題,要學會理性和克制?!?/p>
鄧學平說,張扣扣案是一個極端個案,“雖然引起很多人的共鳴,但私力復仇不應該被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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