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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被羈押487天后無罪釋放,獲國家賠償16萬余元
紅星新聞4月14日消息,2020年1月17日,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對47歲男子申文海作出不起訴決定,當天他被釋放。此前,申文海因涉嫌在2011年12月參與盜竊焦炭33.33噸,被錯誤羈押剝奪人身自由487天。
申文海被無罪釋放后,向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2020年3月17日,該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賠償申文海賠償金16萬余元;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為申文海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申文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還未收到這筆國家賠償。他表示,被錯誤羈押對他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傷害,“給多少錢都彌補不了?!?/p>

緣起鄰居介紹“高時薪”工作
申文海曾因參與鄰居介紹的“高時薪”工作——偷盜焦炭41余噸,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申文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那一次偷盜自己只獲得80元的工錢,且到案時他已如實供述了所有罪行,但是沒有想到,自己刑滿釋放后,有同鄉(xiāng)說他參與了另一次焦炭偷盜行動,他再次因涉嫌盜竊罪被羈押。
申文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曾在當?shù)氐耐链u窯工作,每天能賺25元的工錢,鄰居孟某向他介紹了一個一小時能賺100元的“高時薪”工作,“最開始我也不知道是偷焦炭,孟某召集了幾個同鄉(xiāng),夜里幾人蒙著面到了一個村子里,到了后我才知道?!?/p>
法院判決材料顯示,申文海曾向法院供述稱,2012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孟某去他家說讓他干點活,一晚上能掙三四百元。當天他和村里的孟某等人來到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邯鋼)貯運中心仁達庫區(qū)西邊的一個村子。晚上十點左右,偷焦炭的總頭王某帶他們來到邯鋼圍墻外,他們順著梯子翻過圍墻就開始裝焦炭,每兩個人一組,他和孟某一組,他負責撐塑料編織袋,孟某負責裝焦炭,那天晚上干了大約2個小時。大約隔了四、五天之后的一個晚上,他又和孟某等人到邯鋼偷焦炭,在外放哨的王某說警察來了,他們逃離回家。參與二次偷盜,孟某一共給了他80元。
2014年12月3日,申文海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2017年5月22日刑滿釋放。申文海沒有想到,1年后,自己因被同鄉(xiāng)舉報,再次被羈押487天。
申文海向紅星新聞記者出示了一份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決定書顯示,此前邯鄲市公安局鋼城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1年12月9日晚,被不起訴人申文?;锿夏?、申某等人在邯鄲市西環(huán)附近一個廠子里將從邯鋼盜竊的焦炭從編織袋內(nèi)倒出,此次盜竊焦炭33余噸,價值6萬元。
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顯示,2018年9月18日,申文海被邯鄲市公安局鋼城分局以涉嫌盜竊罪刑事拘留,后經(jīng)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邯鄲市公安局鋼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期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019年4月24日,檢察院向復興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證據(jù)發(fā)生變化,在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后,復興區(qū)人民法院也于2020年1月7日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
被錯誤羈押獲國家賠償
復興區(qū)檢察院不起訴理由說明書顯示,申文海涉嫌盜竊罪一案,因證據(jù)發(fā)生變化,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申文海參與盜竊的犯罪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申文海不起訴。
申文海于2020年1月17日被無罪釋放。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哥哥因從屋頂摔下雙腿殘疾,父母也因擔心他身體健康每況愈下,他的妻子患有癡呆癥,10多年前體內(nèi)檢查出有子宮肌瘤但一直沒有錢做手術。
申文海結婚20余年因為妻子沒有生育能力一直沒有孩子,2018年時妻子身體剛有好轉,他就被警察帶走,后被錯誤羈押。他說,“在看守所精神壓力特別大,吃不好飯,我進去前還能干重活,現(xiàn)在雖然恢復自由,又患上又有高血壓、心臟病,干輕活都喘不上氣?!?/p>
紅星新聞記者從申文海的法律援助律師朱可伊處了解到,申文海作為家庭的主要經(jīng)濟來源和生活支柱,復興區(qū)檢察院在沒有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錯誤的對申文海羈押487天,對申文海及其家庭造成極大的傷害。申文海遂向復興區(qū)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因錯誤羈押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共計153862.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依法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宣讀公示。
申文海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一份2020年3月17日復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其中顯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申文海被羈押487天應給予刑事賠償,檢察院決定賠償申文海被羈押限制人身自由487天的賠償金153862.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3600元,共167462.78元,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為申文海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復興區(qū)檢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申文海因盜竊罪被錯誤羈押487天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和刑事賠償決定書均屬實,目前案件正依照程序處于辦理之中,申文海的國家賠償金暫未發(fā)放。
(原題為《河北男子被羈押487天后無罪釋放,獲國家賠償1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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