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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車主因等紅燈不避讓救護車,被交警罰200元記3分
澎湃新聞(m.dbgt.com.cn)8月27日從桐廬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獲悉,24日下午,一輛棕色SUV停在縣城迎春路桐君路口的停止線上,一輛急救中心出任務的救護車正鳴警笛沿SUV所在的車道行駛,被迫停在SUV后方。救護車向SUV亮雙閃燈,SUV沒反應。
這時,在附近執(zhí)勤的桐廬交警大隊城南中隊副中隊長鐘釗杰發(fā)現(xiàn)了路口的異樣,他吹響哨子,并朝SUV打手勢,示意讓行,但都無果。
直到20秒過后,綠燈跳起,SUV才緩慢啟動向前開去。鐘釗杰立即上前攔下了這輛棕色SUV。面對民警的詢問,駕駛員許某某說他知道民警的意思,但前方是紅燈,等紅燈過了,他會讓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交警提示,在聽到緊急車輛的警笛聲時,私家車應當立即減速慢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所有車輛應統(tǒng)一向右側(cè)變道,空出最左側(cè)通道讓特種車輛通行;如果遇到道路擁堵的情況,社會車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向兩邊???,空出中間車道,讓特種車輛通行;如果現(xiàn)場有執(zhí)勤民警,所有車輛一定要服從民警的指揮。

交警開出的罰單 桐廬交警供圖
許某某因不避讓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給予罰款200元并記三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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