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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條卡被盜刷十萬,杭州姑娘固定證據(jù)后起訴:法院判銀行全賠
銀行卡和手機在身邊,杭州姑娘小康(化名)卻接連收到交易提醒短信,顯示借記卡內的10萬余元在境外被分5筆盜刷。由于她當天持卡在發(fā)卡行柜臺存入100元,證明自己人在境內、卡在身邊,并迅速報警,起訴銀行后挽回了全部損失。
澎湃新聞(m.dbgt.com.cn)9月18日從杭州蕭山區(qū)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判決銀行賠償小康的存款損失102128.31元及相應利息。
3月29日,在家中的小康連著收到幾條交易提醒短信,顯示她的一張借記卡在迪拜、美國等地發(fā)生5筆取現(xiàn)、消費,計人民幣102128.31元。小康當天報案,又持卡去就近發(fā)卡銀行,在柜臺存入100元并留存憑條。隨后,小康聯(lián)系發(fā)卡行說明情況、出示證據(jù),要求賠償,被銀行拒絕。6月,她將發(fā)卡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賠償存款損失102128.31元及相應利息。
庭審中,小康稱卡被盜刷當天報案,并通過銀行柜臺在卡里存了100元,證明被盜刷時人在國內、卡在身邊,境外的幾筆支出并非本人行為。銀行沒有起到保障她卡內存款安全的義務,應該賠償。
銀行提出,小康的卡被盜刷是其自身過錯造成。她辦卡后長時間內未更新密碼,不排除密碼泄露的可能;銀行卡是磁條卡,未升級為芯片卡,如在境外通過ATM機操作,被復制、盜用信息的風險較高。
小康反駁,銀行開通境外業(yè)務,就是允許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能因為持卡人在境外通過ATM機使用過卡片,就認為信息被復制就是持卡人的錯。
法院審理認為,銀行作為發(fā)卡行,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義務。在無證據(jù)證明持卡人自行泄露密碼的情況下,被他人利用金融機構安全隱患盜刷的,銀行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持卡人不必自擔損失,支持了小康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銀行應努力提高銀行卡防偽技術,最大限度防止被盜刷。當然,并非所有存款被盜刷都要銀行擔責,若系自身過失造成,持卡人需承擔相應責任。持卡人使用銀行卡,特別是在境外使用時要尤其注意刷卡安全,盡量使用芯片卡,避免在使用獨立POS機的小商戶或流動攤點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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