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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許紀霖、劉擎等商榷③丨多重身份與歧視的交叉性
2020年6月22日晚,華東師范大學ECNU-UBC現代中國與世界聯合研究中心組織了一場許紀霖、劉擎、白彤東、吳冠軍四位老師之間的線上對談,圍繞美國當前的反種族主義抗議運動展開討論。整體而言,四位老師均對這場運動持同情理解的立場,這一點我非常贊同;但對話中的一些具體論述及其背后的思維框架,在我看來仍有可議之處,因此不揣冒昧,提出了一些商榷意見,口述后由“澎湃新聞”實習生張家樂幫助整理成文,特此致謝。由于未能現場聆聽此次對談,所有商榷均以事后整理的對談文字整理稿為依據,如有誤解幾位老師觀點之處,這里先行致歉。
我的商榷文章共分三篇。第一篇討論的是“(反)政治正確”論述框架的思維陷阱,第二篇討論的是“身份政治”的幾種不同含義。本文是第三篇,借助“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這個概念,來分析和回應對談中(也常見于公共討論中)的一些說法,比如劉擎老師提出的“美國的警察暴力雖然本身的確是個問題,但與種族歧視無關”、白彤東老師提出的“美國當代的根本社會矛盾是貧富分化和階級對立,過分關注種族問題只會模糊焦點”等等。
“交叉性”這個概念,最初由克倫肖(Kimberlé Crenshaw)、柯林斯(Patricia Collins)等黑人女性學者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提出,用以鉤沉“黑人”與“女性”這兩個劣勢身份在日常生活中的獨特“交叉”,以及由此導致黑人女性在美國過往的性別平等與種族平等運動中遭到的雙重忽略與排斥。在六七十年代的第二波女權運動中,白人女性(尤其中上層階級的白人女性)把持話語權,黑人女性的訴求被邊緣化;比如當時以家庭主婦為主的中產白人女性,追求的是不經丈夫允許即可工作和開設銀行賬戶的權利,而身處底層的絕大多數黑人女性其實一直在拼命賺錢養(yǎng)家,亟需的是改善相關職業(yè)領域的惡劣工作環(huán)境,包括白人主婦對黑人家政女工的虐待與克扣)。與此同時,民權運動除了針對整個黑人社群面臨的歧視(比如種族隔離)之外,突出的是黑人男性的典型遭遇(比如被誣陷騷擾白人女性、被白人暴民私刑處死等),對黑人女性的另一些獨特困境(比如前面提到的家政女工待遇、以及黑人社群內部的家庭關系問題等等)缺乏關注;并且無論民權組織內部,還是民權運動史的主流書寫,均存在嚴重的性別偏見,黑人女性組織者的作用和地位長期得不到承認。
一位女性參與抗議美國種族歧視活動
從根本上說,“交叉性”概念提供了這樣一種洞見:對任何特定身份的歧視從來并不只有單一的模式,相反總是會在具體的社會情境中,依附于各種中介因素(包括與被歧視個體其它身份的“交叉”)而呈現出不同的型態(tài)。黑人女性與黑人男性遭遇的種族歧視、以及黑人女性與白人女性遭遇的性別歧視,因此既各有共通之處,又各有迥異之處。
推而廣之,“交叉性”這個洞見,不僅有助于理解不同歧視之間的疊加,也有助于理解歧視在特定條件下的相互“抵消”,以及一種身份所受歧視與另一種身份所擁有特權之間的復雜互動。比如有研究發(fā)現(Pedulla 2014),盡管“黑人男性”與“同性戀”分別是在美國求職市場上遭到嚴重歧視的身份,但由于主流社會對男同性戀“陰柔娘炮”的刻板印象,恰好部分地抵消了主流社會對黑人男性“危險好斗”的刻板印象,導致“黑人男同性戀”這個身份遭到的求職歧視反而少于“黑人男異性戀”(注意,這種“抵消”的效果僅限于求職;黑人男同性戀仍然會在其它方面遭遇黑人男異性戀不必面臨的歧視)。再比如,“貧困白人”這一優(yōu)勢種族身份與劣勢階級身份的交叉,一方面導致貧困白人社區(qū)面臨的某些問題(比如鴉片成癮)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被主流輿論以及公共政策制定者所忽視;另一方面卻又意味著,一旦輿論及決策者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存在,便會迅速給予高度重視,并全力尋找最合理的解決方案(比如將鴉片成癮視為公共衛(wèi)生危機,投入大量醫(yī)療與社會福利資源加以救濟;而不是像對待黑人社區(qū)的可卡因成癮問題那樣,一味以刑事手段進行打擊)。
以上是對“交叉性”概念的簡單介紹,作為接下來討論的鋪墊。
一、警察暴力的數據統計問題
在對談中,劉擎老師對美國警察暴力與種族歧視之間的關系提出了一些疑問。他依賴的論據,是一位今年剛剛本科畢業(yè)的黑人保守派時事評論員科爾曼·休斯(Coleman Hughes)的專欄文章《故事與數據》;后者試圖從幾個角度證明,美國警察濫殺無辜的現象與種族歧視無關。不過仔細考察可以發(fā)現,這些“證明”要么在數據與統計學層面存在嚴重不足,無法得出休斯想要的結論,要么恰恰是因為缺乏對“交叉性”的理解,而制造了種種非此即彼的虛假二元對立的誤導。
首先說一下數據和統計層面的問題。休斯提到了四份看起來支持其觀點的研究(Fryer 2019;Johnson et al. 2019;Miller et al. 2017;Mullainathan 2015;其中Johnson et al.一文,作者近日已經因為論文中的一些錯誤、以及保守派輿論在此基礎上對該論文的曲解利用,而主動撤稿)。大體而言,這幾位研究者均不否認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種族歧視,但他們認為:這些歧視主要發(fā)生在攔截、搜查、逮捕等階段,以及體現在對非致命暴力手段的使用上;真正到了濫殺無辜這個地步時,種族因素便不再另外起作用;黑人之所以遭到警察濫殺的總體比例較高,僅僅是因為黑人遭遇警察攔截、搜查、逮捕的比例較高;如果改以“遭遇警察”為先決條件進行統計分析,則“黑人在遭遇警察的情況下被后者射殺”的條件概率與“白人在遭遇警察的情況下被后者射殺”的條件概率大致相當。
這里姑且拋開更棘手的定義和理論問題不談(比如,既然“遭遇率”的差距本身已經是種族歧視的后果,為什么非要“遭遇條件下的射殺率”額外再受到種族因素影響,才肯說“射殺率”的差距也是種族歧視的后果?進而言之,當我們討論射殺率與種族歧視的關系時,究竟應該著眼于做出射殺決定的警官個人的種族偏見,還是應該著眼于整個系統逐步累積的種族效應?);單就“遭遇條件下的射殺率不存在種族差異”這個具體統計結論而言,同樣也是爭議重重。

在美國明尼阿波利斯,抗議者痛苦倒地。
在這個問題上,研究者(不管是同意還是反對該結論的研究者)首先面臨的一大難題,是如何獲?。ɑ蛘邤M合出)警察濫殺平民的準確數據。美國各地警察局瞞報漏報(underreport)實際濫用暴力及濫殺的案件數量,已經是眾所周知的秘密。比如紐約市衛(wèi)生部早在2017年起草的一份調查報告中就指出,2010到2015年間紐約市警察濫殺平民的實際數量,或為警方公開數據的兩倍以上;但這份調查報告在警察系統的阻撓下被雪藏,直到今年弗洛伊德事件及相關抗議爆發(fā)后,紐約市政府才偷偷地在6月23日深夜,將其上傳到了政府網站。由于警方提供的數據實在問題重重,因此,那些在警方數據的基礎上進行統計分析的研究(比如休斯引用的Fryer 2019和Mullainathan 2015),其結論成立與否也便隨之存疑。
誠然,多年以來,媒體和民間組織一直在努力搜集被警方遺漏的濫殺案例;但這些努力仍然不足以完全彌補數據的不完備。比如有研究認為(Feldman et al. 2017),在綜合了警方和媒體的資料之后,濫殺數據仍然存在嚴重低估,而且這種低估背后有著明顯的種族因素(對濫殺有色人種平民數量的低估程度甚于對濫殺白人平民數量的低估程度)與階級因素(對濫殺低收入平民數量的低估程度甚于對濫殺高收入平民數量的低估程度)。此外該研究還發(fā)現,對用鎖喉手法、電棍等非槍擊方式殺死平民數量的低估程度,甚于對用槍射殺平民數量的低估程度。換句話說,即便真如休斯所引的幾份研究所言,遭遇條件下的“射殺率”不存在種族差異,也并不意味著遭遇條件下的“濫殺率”不存在種族差異;像弗洛伊德那樣死于警察膝下而非槍下,有可能恰恰是一種高度種族化的警察濫殺手法。
也有一些研究者試圖從其它數據來對警察濫殺情況進行擬合;比如休斯引用的研究之一(Miller et al. 2017),獨辟蹊徑地從醫(yī)院系統獲取警察對平民施暴后將其送醫(yī)就診的數據進行分析,由此得出“遭遇條件下警察施暴率并無顯著種族差異”的結論??上У氖牵@個數據庫同樣存在問題。比如今年剛剛發(fā)表的一篇論文(Lewis & de Mesquita 2020)發(fā)現,警察在對平民施暴之后,并不總是會將其送醫(yī)就診:當有多名警察(而非僅有一名警察)參與施暴時,受傷平民被送醫(yī)的比例大大降低;此外,在同樣遭到警察暴力的平民中,有色人種平民被送醫(yī)的概率比白人平民被送醫(yī)的概率低四分之一以上。換句話說,從醫(yī)院系統獲得的數據,同樣受到警方隱瞞自身暴力行徑的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同樣包含了種族因素在內。
除了瞞報漏報之外,既有警察濫殺數據的另一大問題,是其往往缺乏有助于進一步區(qū)分不同性質個案的關鍵情境信息,比如:警察一開始出于什么原因攔截該平民;雙方是否發(fā)生沖突;沖突如何升級;被殺平民是否攜帶槍支;是否掏出槍支威脅警察;如果沒有,警察出于什么原因判定該平民構成威脅;等等。這些信息在警方現場報告的卷宗里,經常語焉不詳,或者描述得明顯偏向警方(反正被殺者已經死無對證)。這些關鍵處的模糊與誤導,令研究者難以構建準確有效的統計模型。
比如“遭遇條件下警察射殺平民的概率沒有種族差異”這個結論,倘若缺少了“遭遇條件下被警察射殺的平民的槍支攜帶率(或者更一般而言,被殺平民對警察構成的潛在人身威脅)是否有種族差異”這個重要變量,就變得毫無意義。幾年來,一直有學者(比如Sethi 2015)對休斯引用的幾項研究提出這方面質疑,認為在現實中,警察射殺的黑人平民的槍支攜帶率很有可能低于警察射殺的白人平民;換句話說,即便到了警察濫殺無辜這個階段(而不僅僅在之前的攔截搜身逮捕等階段),種族歧視仍舊起著額外的作用:相比于白人平民,警察更容易高估無辜黑人平民的威脅性并將其射殺。前面提到的一度被雪藏的紐約市衛(wèi)生部調查報告也部分應驗了這種質疑。據該報告揭露,盡管2010至2015年間紐約市警察殺死的平民中既有白人也有少數族裔,但是在這些被殺的平民中,凡是事發(fā)時手無寸鐵的,全部都是黑人或拉丁裔。
類似地,射殺之前雙方如何發(fā)生遭遇與沖突,也是十分關鍵的情境變量。比如我們可以做這樣一個高度簡化的思想實驗(Clayton 2020):某城市一年內發(fā)生了十起白人至上主義恐怖襲擊未遂事件,警察每次都及時接到情報奔赴現場,搶在嫌疑人開火之前將其擊斃;同時,警方一年內專門針對該城的黑人居民實施了總計一萬人次的“攔截搜身(stop and frisk)”,其中十次被搜身者因為無法忍受警察的粗暴對待而與其發(fā)生沖突,激動中掏槍威脅,警察先發(fā)制人將其擊斃。假設這些是該年度該城警察與平民之間發(fā)生的所有遭遇,如果只看“遭遇條件下的射殺率”(白人的條件概率高于黑人)而不考慮具體的遭遇原因與沖突原因、不考慮警察在擊斃對方之前一步步行動的合理性,反而會得出“白人比黑人更受警察歧視”這一荒謬的結論。當然,現實中的情況肯定比這個思想實驗復雜很多;但這恰恰是我們需要更深入詳細的情境變量數據的原因,否則便無從得出有意義的統計學結論。
二、警察暴力的多重身份歧視
必須承認,在警察濫殺平民問題上,數據的不準確與不完備,造成的影響是雙向的:無論是認為警察濫殺與種族歧視無關的統計結論,還是認為二者有關的統計結論,其可用性都要因此打個折扣(相比起來,其它形式的警察暴力遠比警察殺人來得頻繁,數據偏差造成的影響較小,所以研究者對其中的種族歧視因素更容易達成共識)。正因如此,我們才更需要回歸到不同群體的日常經驗與證詞(亦即上一篇所說的身份認知資源)之中,用定性資料彌補定量數據的先天不足。比如黑人家庭往往從孩子很小時起,就諄諄叮囑他們將來遇到警察時應該怎么做(比如手不能插兜、不要表現出驚慌或憤怒、要言聽計從、對警察的某些過分動作不能反抗、等等),以免橫遭不測;而其它種族的家庭,則極少見到(也確實不必)在這個問題上有如此強烈的焦慮和擔憂。
這并不是要否認,其它種族的個體也可能成為警察暴力和警察濫殺的受害者。比如劉擎老師在對談中(援引休斯在其專欄文章中)舉的例子:2016年,得克薩斯州一位名叫托尼·提姆帕(Tony Timpa)的白人男性,一樣是被警察用膝蓋長時間壓頸窒息而死(警方直到2019年才公開相關視頻記錄),卻并沒有像今年的弗洛伊德事件那樣,引起媒體和公眾的強烈關注和抗議。但這個例子,是否像休斯認為的那樣,足以說明BLM運動并不應該去強調警察濫殺中的種族因素呢?恐怕恰恰相反。不錯,提姆帕因為其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身份,而遭到警察的虐待,體現出警察系統長期存在的對精神病患的嚴重歧視,而且這種歧視確實獨立于種族歧視而存在;但與此同時,美國白人社會對提姆帕事件的漠不關心,恰恰反映了絕大多數白人對他的遭遇缺乏切身體驗與共鳴,而這恰恰又是因為,白人作為一個群體,并不會由于“白人身份”本身而遭到系統性的執(zhí)法歧視與警察暴力,所以絕大多數白人才會把提姆帕事件歸入事不關己的“精神病患歧視”范疇加以忽略。
相比警察暴力中的精神疾病歧視,受到階級歧視影響的白人范圍要大得多,許多貧困白人(尤其那些居住在警力密集的城市區(qū)域、而非地廣人稀的鄉(xiāng)村地帶的貧困白人)和黑人一樣經常淪為警察暴力的受害者。但這同樣不足以說明BLM運動強調種族因素是錯誤的。比如今年剛剛發(fā)表的一項研究(Feldman 2020)顯示,盡管警察殺死低收入白人平民的概率遠高于殺死高收入白人平民的概率、殺死低收入黑人平民的概率也遠高于殺死高收入黑人平民的概率,但警察殺死低收入白人平民的概率與殺死高收入黑人平民的概率大致相當。換句話說,警察濫殺中既有階級因素也有種族因素,二者并不互斥,而是互相疊加,導致中低收入黑人的境況額外險惡;不但如此,對黑人群體來說,即便是“高收入階級”身份帶來的“保護”,也仍然不足以抵消“黑人”身份所面臨的執(zhí)法歧視與生命威脅。BLM運動強調這一現實,自是理所應當。
此外,劉擎老師還引用了休斯的另一個“歸謬法”論證:在警察濫殺事件中,“受害的男性比例高到93%,而男性在人口中僅占一半,那么我們能據此證明,警察的濫殺明顯具有系統性針對男性的性別歧視嗎?”如果不能的話,我們就同樣無法通過“警察濫殺黑人的比例更高”來證明“警察濫殺中存在種族歧視成分”。
這個“歸謬法”可以從幾個角度反駁,這里限于篇幅僅舉一處。我們完全可以承認,男性在警察濫殺這類特定事件上遭遇了性別歧視(所以根本無“謬”可言)。這個說法看似與男性在男權社會中享有的特權相矛盾,但其實并非如此;男權社會的性別規(guī)訓,雖然對女性的桎梏更深更廣,卻也對男性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社會對“男子氣概”的期待,以及由此造成的男性嫌疑人更有“攻擊性”和“威脅性”的刻板印象,正是這種負面影響之一;尤其在槍支泛濫、警察面對嫌疑人時精神高度緊張的美國,警察自然更有可能在執(zhí)法過程中對男性而非女性動用致命武力打擊。(反過來,女性也在其它方面遭受著警察系統的性別歧視:比如我在《“我也是”:作為集體行動的公共輿論運動》一文中提到,女性對性侵和性騷擾的報案,很容易被警察誤當作“虛假指控”不予重視;與此同時,警察系統本身就是性侵和性騷擾的重災區(qū),比如有調查顯示,紐約市大約五分之二的年輕女性都遭到過警察的性騷擾。)
我們不僅不必否認警察暴力中存在對男性的歧視,而且還可以進一步注意到這種性別歧視與種族歧視之間的交叉。與“男子氣概”的性別刻板印象一樣,黑人身份在美國主流文化中也對應著“高攻擊性、高威脅度”的刻板印象(所以黑人女性仍舊比白人女性更容易遭遇警察暴力);二者的疊加,令警察在面對黑人男性時,愈發(fā)傾向于“先發(fā)制人”痛下殺手。與弗洛伊德事件同一天(5月25日)發(fā)生的“中央公園觀鳥事件”,就是這種交叉性的典型體現:白人女性(金融公司高管Amy Cooper)之所以敢于報警誣告公園里偶遇的黑人男性(科普作家Christian Cooper)威脅她的人身安全,正是因為心知(若非有手機視頻為證)聞訊趕來的警察有極大概率相信一名白人女性而非黑人男性,而且很有可能二話不說直接動武逮捕后者,令他想申辯而不可得。BLM運動的興起,正是基于美國黑人(尤其黑人男性)這種整個人生無時無刻不籠罩在禍從天降的恐懼陰影之下的切身體驗。
綜上,誠然美國警察暴力中也存在性別歧視、階級歧視、精神疾病歧視等其它身份因素,但種族歧視在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怎樣強調都不為過。何況,BLM運動除了強調警察暴力的種族因素之外,也絕不像休斯們指控的那樣忽視警察暴力的普遍性與多重維度。恰恰相反,當前BLM運動中提出的不少口號和政策訴求,從爭議較小的廢除“有限豁免(qualified immunity)”、限制警察工會權勢,到爭議較大的削減警察經費(“Defund the Police”)、廢除警察部門(“Abolish the Police”)等等,針對的均是整個警察體系的普遍問題,而不僅僅是其中涉及種族的部分。像休斯那樣聲稱“美國本來可以發(fā)起一場針對警察濫殺行為的抗議運動”、卻被“過度賦予了種族元素”的BLM運動帶偏、反而“加劇了族群間的矛盾”,其實只是在攻擊稻草人而已。

一名男子手舉受害人喬治·弗洛伊德的遺像參加抗議活動。
三、當代美國社會矛盾的種族維度與階級維度
白彤東老師在對談中,表達了另一個常見于公共討論中的觀點:隨著奴隸制與種族隔離的先后廢除,當代美國殘留的種族問題的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變化,根本上“其實更多是經濟問題”;“以黑人的種族認同來描述這個問題的時候,恰恰把這個問題的實質給掩蓋住了,并且會導致人們用錯誤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強調美國當代的種族矛盾中蘊含著階級維度、對前者的徹底解決不能不同時著眼于后者,這當然是沒有錯的;問題在于當我們理解種族與階級的關系時,究竟采取的是“還原論”的思維方式,還是“交叉性”的思維方式。還原論思維將一切問題化約為經濟問題,簡單粗暴卻因此頗具誘惑力,尤其對從小浸淫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話語中(不論后來的政治立場是否與官方意識形態(tài)相疏遠)的中國人來說恐怕更覺親近;但從“交叉政治”的視角來看,還原論的化約卻是削足適履,在簡單粗暴的理論掩護下,忽略具體社會政治情境的復雜多維,進而貶低甚至否定不同維度抗爭的意義。
比如白彤東老師在對談中,將黑人遭受執(zhí)法不公的原因化約為經濟結構的變化:“黑人原本可以在大城市里面從事制造業(yè)工作,但……在有著大量黑人的城市里,黑人的工作隨著自動化的發(fā)展而消失,造成了黑人的高失業(yè)率,而高失業(yè)率導致了高犯罪率。黑人的失業(yè)率、犯罪率升高;犯罪率升高,被警察虐待的數量也自然開始上升?!惫倘?,制造業(yè)外包與自動化對城市黑人就業(yè)率造成了很大的沖擊,但如果我們僅僅以此來進行歸因,既無法解釋前面提到的,低收入白人與低收入黑人之間、高收入白人與高收入黑人之間,遭遇警察暴力概率的顯著差別;也無法注意到長久以來各種細節(jié)上的地方公共政策(比如土地分區(qū)規(guī)劃、基建選址、公共交通投入、學區(qū)經費、業(yè)主聯合會權限、住房貸款補貼、房產稅計算方式等等)如何迄今仍在將經濟沖擊的影響不均勻地調配到不同種族的社區(qū),導致城市低收入黑人社區(qū)相比于城市低收入白人社區(qū)而言,更難以逃脫高失業(yè)高犯罪的惡性循環(huán)。毫無疑問,其中許多政策的階級針對性強于種族針對性;但如果我們不充分考慮現實中階級與種族之間的復雜交叉關系、不考慮經濟政策背后的政治經濟學(包括種族政治)問題,制定出的替代政策方案很有可能仍然會首先惠及弱勢階級中的特權種族,卻把在階級與種族上處于雙重弱勢地位的群體進一步推向深淵。
反過來,如果制定政策時只考慮種族維度而忽略階級維度,同樣也是成問題的:這類單一維度的政策首先惠及的是弱勢種族內部的中上階層,而無法直接改善身處階級與種族雙重弱勢地位者的狀況;種族內部的階級差異經過幾代人積累固化,便有可能導致種族正義事業(yè)陷入“精英捕獲(elite capture)”困局。白彤東老師從這個角度批評目前美國高校錄取中對少數族裔給予一定優(yōu)惠的“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政策,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做出這個批評時,仍然需要注意幾點。
首先,“平權行動”政策應當包含階級考量,不等于“平權行動”政策應當拒絕種族考量。當代許多對“平權行動”的批評,依賴的正是這種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事實上,即便是單一種族維度的補償優(yōu)惠政策,也仍然有其意義所在:只有當弱勢種族群體的成員在高等教育(以及隨后的高收入職業(yè)領域)中有了充分且持續(xù)的存在感與代表性(而不僅僅是偶爾準入的點綴),他們才有足夠的份量去挑戰(zhàn)這些場合中各種隱性的身份歧視文化,同時主流社會也才會逐漸習慣相應領域多元共處的場景、消除對弱勢種族群體能力的偏見。(性別等其它身份維度同理。)
其次,“平權行動”政策之所以有目前的種種局限,根源并不在左翼身份運動本身;相反恰恰是由于美國右翼保守派勢力過往幾十年間對更雄心勃勃的、更有階級交叉性視角的種族平等訴求的圍堵絞殺,導致轉型正義的政策試驗空間不斷收縮,只留下一些小打小鬧的優(yōu)惠補償措施。毫無疑問,比起大多數人無緣參與競爭的高校錄取來說,中小學基礎教育質量的改善才是治本之途;但自從最高法院在“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中廢除公立基礎教育的種族隔離之后,白人種族主義者及其控制的各級政府就采取了種種陽奉陰違的手段,確保黑人社區(qū)無法享受與白人同等質量的基礎教育:先是干脆關閉所有公立學校,把所有師資轉移到只對白人學生開放的私校,讓黑人孩子無書可讀;在這種做法被判違憲(Griffin v. County School Board of Prince Edward County,1964)之后,又通過市郊用地規(guī)劃等政策傾斜襄助城市中產白人大規(guī)模“外遷”(white flight)、同時減少對城市黑人社區(qū)的市政服務與基礎建設投入,令黑人戶主的房產價值大幅縮水,在以學區(qū)房產稅為公立教育最主要經費來源的美式體制下無力維持黑人學區(qū)的基礎教育水平;民權運動者曾一度挑戰(zhàn)這一體制,希望能夠通過公立教育經費統籌、而非各學區(qū)依賴房產稅自生自滅,來保證基礎教育的質量和公平;但這一挑戰(zhàn)在七十年代保守派奪回最高法院之后遭到重創(chuàng)(San Antonio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Rodriguez,1973),學區(qū)房產稅體系維持至今,美國公立教育的質量也因此一路下滑,黑人社區(qū)自然是首當其沖的受害者,而上不起昂貴私校的底層白人也連帶著遭受池魚之殃。
正是在這個背景下,美國各高校才先后推行錄取上的“平權行動”,旨在對從基礎教育開始就遭受層層政策歧視的黑人社區(qū)做一些力所能及(卻又杯水車薪)的補償。但就連“平權行動”的嘗試,也受到保守派的種種鉗制而不斷變形走樣:比如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1978;Grutter v. Bollinger,2003;Gratz v. Bollinger,2003),拒絕將“平權行動”視為對歷史上系統性歧視后果的糾正與補償(交叉性視角),只接受高校從“校內種族多元性”的好處(單一身份維度視角)出發(fā)為其辯護,導致后來的高校錄取越來越看重“多元性個人陳述(diversity statement)”等評價標準較為主觀的材料;不允許高校錄取采用標準較明確、透明度較高的種族配額(racial quota)或種族加分(point allocation)等制度,只允許高校對申請學生進行語焉不詳的“總體評估(holistic review)”。近年一些亞裔抱怨自己在高校錄取面試中遭到歧視、因為面試官對亞裔的種族刻板印象而被打低分,其實恰恰是保守派最高法院不斷收窄高校在“平權行動”政策上的試驗與調整空間的后果。除此之外,美國不少高校(尤其私立名校)的錄取名額,很大一部分已經被(起源于白人至上主義的)“校友后代優(yōu)先錄?。╨egacy admission)”、(以討好權貴及金主為要的)“教務長興趣名單(dean’s interest list)”等項目所占據,而這些項目的絕大多數受惠者是中上階層白人。無視這些特權錄取項目的存在、無視保守派對高校錄取改革模式的限制與扭曲、無視保守派對高校錄取之外更深更廣的改革訴求的長期阻擊,卻把“平權行動”本身視為不同少數族裔之間、以及少數族裔與底層白人之間反目成仇的罪魁禍首,無疑是陷入了特權種族中的特權階級的話語圈套。

2018年華盛頓,人們舉著反對極右勢力的標語牌參與游行
當代美國社會中種族矛盾與階級矛盾的糾纏難解,正是這種話語圈套長期作用的后果。其實白彤東老師也已注意到,美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之所以不像西歐、北歐國家那樣完善,正是因為貧困白人缺乏對貧困黑人的“團結”心態(tài),在白人保守派政客的“狗哨”蠱惑下寧可放棄自身的福利保障,也絕不愿意黑人們與自己平起平坐享受福利。但他進而將這種團結性的缺乏歸咎于黑人抗爭者“把經濟問題用種族方式來表達”,卻屬于本末倒置;恰恰只有將種族問題擺上臺面,使其(及其與階級問題的復雜交叉)進入公共討論的視野,才有可能拆解保守派政客的話語圈套,打破種族“狗哨”維持階級不平等、階級“虛假意識”阻撓種族正義訴求的惡性循環(huán)。
事實上,2008年金融危機及2011年“占領華爾街”之后的美國左翼身份政治運動,也已經越來越朝著強調各種身份與階級之間交叉性的方向發(fā)展。正如夕岸老師在其講座中指出,發(fā)起B(yǎng)LM運動的三位黑人女性(Alicia Garza、Opal Tometi、Patrisse Khan-Cullors)同時也都是勞工運動家;而BLM運動在反對警察暴力、反對執(zhí)法種族歧視等訴求外,也提出了削減警察經費用于社區(qū)建設、公共教育開支、育嬰扶持等一系列社會經濟政策主張,旨在雙管齊下地解決種族不平等與階級不平等問題。
當然,就像我在上一篇中所說的,國內學者受到信息渠道的限制,很難及時準確地掌握國外社會運動的細節(jié)與動向,只能基于零散過時的資訊來理解與評價事態(tài)發(fā)展,對BLM運動的性質與訴求發(fā)生一些誤判無可厚非。而且盡管有這些限制,四位老師仍然對美國當前的反種族主義抗爭表現出了極大的同情與理解,遠遠超出中文網絡輿論的一般見識。正因如此,我才冒昧提出這一系列商榷回應,希望通過求同存異的探討,與四位老師一同促進中文公共討論質量的提高,并激勵更多讀者投身于追求真理與社會正義的事業(yè)。
(張家樂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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